一审的判决被二审改判,已被出售的房产还能主张权利吗

2019-11-11   TV法律微服务

前两天,李先生联系到栏目的微信公众号进行咨询,说他和妻子离婚时,法院一审把房子判给了前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于是作出了改判,把房子判给了李先生。可就在二审过程中,前妻已经把房子给卖了。李先生现在想要回房子已经没有了,他觉得一审法院的判决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想让法院赔偿他的损失。

可以说,李先生的问题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这关系到我们对法官工作的认知。首先要搞明白,法官是一个技术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作出判决。但是请注意,这里的事实是“法律事实”,和生活中的真实不能划等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条规定首先说明了证据的重要性,法官是依靠证据来还原“法律真实”。打个比方来说吧,如果证据是蔬菜的话,法官就是那个厨师,他把证据放在锅里,再加入法律规定、职业道德、逻辑推理、生活经验的佐料,作出一道菜就是“法律真实”。证据充足,也就是菜新鲜,法官炒出来的菜就原汁原味,就越接近“现实的真实”。同时,法官因为成长经历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工作年头不同,这加入的佐料也可能不同,“法律真实”的结果也可能不同。这也就是说,同一个案子甲、乙、丙法官可能作出的判断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法官只要严格按照程序办,按照法律规定办,作出的判决即使被二审法院改判,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文章开篇,我们提到的李先生遇到的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早在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就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法律条款完善,并且互有交叉,比如刑民交叉、民行交叉、行刑交叉,而法官就在法律的汪洋大海里遨游,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条款颇有讲究。比如购买电视爆炸后,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违约起诉,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起诉,这就是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问题。法官如果选择不当,被二审法院改判,不能说一审法院错了,只有选择的法律适不适合的问题。实际上,要求一个法官所有的判决都不会被上诉,不会被改判,那是苛责了。

但是并不是说法院的所有民事判决都不会引发赔偿的问题。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对于这项规定需要注意的两点,一个是“违法”两个字,另外一个就是国家赔偿适用范围问题。在三十八条里,并不包括民法中的错判。为什么不包括错判呢?官方的说法是对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误,经法院改变后的判决,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履行义务,不宜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比如开头说到的李先生,他在上诉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他的前妻就不可能把房子卖掉了;另外即使二审改判后,前妻把房子卖了,李先生也可以通过起诉前妻,要求前妻弥补自己的损失,他的权利也还是有救济的途径的。

这里说的是民事判决被改判的问题,如果是刑事判决则另当别论。总之,法官是个技术工种,而且现在还是个类似手工业的技术工种,作出的判决不可能像流水线上出来的产品一模一样,我们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只能按照法官思维,站在法官的角度去准备材料,争取一个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