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由钦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有明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在钦南区那丽镇充包村委会公开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有明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庭审现场
钦南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联合钦州市森林公安局钦南分局办案人员、值班律师到那丽卫生院对被告人黄有明进行审讯。
该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5日向钦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收到案件后,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认为被告人黄有明认罪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速办理该案,于次日对被告人黄有明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有明在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充包村委天吉知村薄竹角岭发现一条蟒蛇。被告人黄有明用木棍按住蛇头,用藤绳绑住蟒蛇颈部,将蟒蛇拖回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充包村委天吉知村敬老院南边门口,用小刀将蛇头砍掉并进行剥皮。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蛇为蟒科蟒蛇,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价值人民币3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有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当庭宣判,图为宣判现场。
来源:钦南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