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不贷!
这个走私团伙
从国内收购钢铁废碎料
通过钦州港出口至越南非法某利
偷逃税款438万元
近日这起走私出口废钢案判了!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2018.1.19”走私出口废钢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0万元至42万元不等。该案系该分局2018年6月4日立案侦办,全案案值3600万元,偷逃税款438万元,为海关总署缉私局二级挂牌督办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4日晚,在南宁海关缉私局的统一指挥下,钦州海关缉私分局共出动40名警力,分别在广西南宁、防城、东兴等地开展收网行动,打掉了一个走私废钢犯罪团伙,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现场查获废钢1750吨。
境外追逃 ,抓捕归案
案发后,该走私团伙的一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潜逃藏匿在境外,企图逃避打击。在获悉其行踪后,钦州海关缉私分局立即启动境外追逃
押解回国
认罪伏法
工作,于2019年4月30日在越南警方的协助下于越南河内成功将该犯罪嫌疑人抓获,并顺利押解回国归案。
高额利润 ,铤而走险
为防止废钢资源过度输出,国家对钢铁废碎料实行严格的出口管理,对其出口征收40%的关税加以限制。但面对国内外价差带来的高额利润,走私团伙不惜铤而走险。经查实,自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间,该走私犯罪团伙逃避海关监管,以假合同、假发票低报成交价格少缴关税的方式,从国内收购钢铁废碎料通过钦州港出口至越南非法销售牟利。共计走私出口钢铁废碎料16950.7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高达438万元。
严厉打击 ,严惩不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该案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被认定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废钢是什么?走私出口废钢的过与罚?——阿SIR开讲了!
废钢
废钢,是该涉案货物的俗称,其报关品名实际是钢铁废碎料,为需缴纳关税的普通货物。钢铁废碎料是钢铁生产过程中不成为产品的下脚料以及报废的设备、构件中的钢铁材料,是钢铁循环利用的优质再生资源,是唯一可替代铁矿石用于钢铁产品制造的原料。对钢铁废碎料的充分利用,不仅是突破资源瓶颈制约、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降低碳排放、缓解对铁矿石依赖的重要途径,为此我国对其出口征收40%的关税加以限制。
来源:钦州警方、钦州海关缉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