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是,法律居然又有不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60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两年;
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凌乱了,那么劳动争议的时效到底是多久啊?
权威答案:仍然是一年!
法理解释
一般来说,法律效力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别法”,《民法总则》则属“一般法”;《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后段同时规定: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相较于《劳动法》,它又是新法,所以自然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那么,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该如何补救呢?
其实,你可以通过“围魏救赵”来“曲线救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