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13号)

2020-03-26     安吉警方

安吉县关于进一步明确

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第13号)

根据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三级的决策部署,和湖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21号通告精神,为统筹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全力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我县当前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加强境外来安人员摸排。继续守牢乡村、社区、厂区、商区等“小门”防线,切实加强“洗楼式”排查,全面掌握人员信息及其中来安人员。拟从境外来安人员应提前通过浙江省入境信息预申报平台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本人或其境内联系人必须向所在社区(乡村)和单位报告相关情况,提前做好信息沟通。二、落实入境人员闭环管理要求。对所有入境时通过口岸检疫放行的境外来安人员,实施全程集中或受控转运,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没有自理能力的,经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鉴定后,可实施人员陪护。解除隔离前须进行核酸检测,确认健康后方可解除隔离措施。入境人员隔离期满解除隔离措施后,根据当地管控措施申领“健康码”国际版(二维码附后)。所有入境来安人员产生的长途转运交通费用、集中医学观察费用(含食宿费用)自理。对于检测和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三、严格落实法律责任。入境来安人员发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入境来安人员情况,或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村(社区)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四、村(社区)、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开放开业的公共和经营场所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好通风换气、清洁消毒等各项防控举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继续运用“健康码”等管理机制,合理控制场所内人员密度,防止人群过度聚集,确保安全有序经营和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商务、公安、综合执法、文体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继续指导公共和经营场所做好疫情防控和开放开业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公共和经营场所安全有序开放开业。五、线下培训机构、宗教场所、民间信仰场所暂不开放,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六、倡导公众养成健康生活习俗习惯。加强个人卫生及防护,勤洗手、勤通风,文明用餐,不随地吐痰。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做好防护,及时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七、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公众科学佩戴口罩的指引,结合安吉实际,下列情况可不戴口罩:

1. 居家、个人独处、骑自行车、骑电动车、独自开车时;

2. 在空旷处(小区、公园、绿道、景区、广场、大街等)行走、活动、锻炼;从事野外勘探、高空作业、建筑工地工作、农作劳动等户外劳动,且无人员聚集时;

3. 取得“健康码”绿码且体温正常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办公、召开会议时(保持一定间隔距离,目前季节不开中央空调)。

八、以下情形仍需佩戴口罩:

1. 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或与呼吸道症状病人有接触的人员;

2. 医疗机构就医、陪同及探视人员和进入养老院、福利院的所有人员;

3. 乘坐地铁、公共汽车、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车厢(轿厢)内人员较为密集;

4. 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和社区、单位进出口等场所的工作人员;

5. 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病人共同生活的人员;

6. 境外回国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及其密切接触者;

7. 汽车站、购物中心、大型商场、超市、餐馆、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场所的人员;

8. 具有职业暴露风险人员(医药机构、隔离点工作人员等)的口罩佩戴与防护按有关规定执行。

安吉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5日

转自:安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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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汪世祥 编辑:桂文丹

郑重声明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案调查,一律通过上门或者请当事人到派出所等公安场所的方式面见当事人,绝不会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直接调查处理,更不会要求当事人汇款、转账。与此不符的,公民可视为涉嫌诈骗行为,可直接拨打110报警。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CESnFnEBnkjnB-0zK9k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