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萦靓,上海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二年级。原题:愤怒过后的冷思考: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案述评。
4月9日晚,知名时政期刊《南风窗》在其官微及公众号发布《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一文,引发热议,随着事件不断发酵,更多案件细节进入公众视野。
三次报案,两次立案:李星星的坎坷求助路
据《南风窗》报道,花季少女李星星(化名)在被“律界精英”、总裁"养父"鲍某明收养的近四年时间内遭受长期性侵。2016年初,刚满14岁的李星星在网上向医生求助,明白自己被强暴后在北京第一次报案,但事情最终不了了之。
不久后,鲍某明带李星星迁居烟台。在接下来的三年里,身心双重的痛苦不断折磨着仍未成年的她。2019年4月8日,李星星自杀未遂,被人救下后送警。次日,李星星前往烟台市芝罘区某派出所第二次报案。出乎意料的是,李星星等来的是派出所的一纸《撤销案件决定书》。此后,李星星精神状态每况愈下,数次尝试自杀,其母为救女儿辗转奔走。最终在几位律师的帮助下,2019年10月9日,该案第二次立案。
但在第二次立案后,该案进度再次陷入停滞。求助无门的李星星母女向住所地南京派出所第三次报案。
4月9日深夜,芝罘警官在线官微发布案情通报,称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11日凌晨,烟台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公安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将对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公开结果。
截至目前,央视热评、人民日报等官方媒体均对此案发表评论,多名公众人物为李星星公开发声,大量民众呼吁尽快查清真相。本案当事人鲍某明已辞去中兴通讯相关职务,并被杰瑞集团及西南政法大学解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鲍某明声称此事说来话长,但自己并未触犯法律底线,和李星星从来没有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随后,李星星接受媒体采访,回应"自己并不认同鲍某明没有性侵她的言论",希望警方能够公正处理。11日深夜,鲍某明姐姐发声称,鲍某明和李星星并非养父女关系,女孩和其母亲曾去过鲍某明的老家见过父母。
愤怒之余,仍需冷静:鲍某明案三问
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案一经曝光,引发舆论轰动。在相关话题下,"让鲍某明下地狱"、"立刻执行死刑"等情绪激动的言论随处可见,烟台警方也在不间断地遭受辱骂、指责。但正如人民日报微评中提到的"法律问题须在法治轨道内解决",本案尚在侦查过程中,目前我们所获知的案件事实来自于新闻报道,并不全面,不能视作完全意义上的真相。在对案件时间线及已公布的进展情况进行整理时,我们不难发现,本案仍存有诸多未调查清楚的疑点,以及众多极易混淆的法律问题。在愤怒之余,我们更需要对疑点进行追问,对仍需关注的问题进行思考。在诸多疑问中,本文将选择当前事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
一问:鲍某明与李星星是否属于"养父女关系"?
据查,鲍某明为1972年生人,与2001年出生的李星星年龄相差29岁。而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同时,《收养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关于进行收养的一系列程序。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李星星的生母将她送养给鲍某明,并不满足法律规定中对于收养条件和程序的要求,两人的收养关系并不成立。
二问:李星星的母亲与鲍某明的相识,是否只是偶然?
通过《南风窗》的报道,我们可以获知鲍某明和李星星的母亲家庭条件悬殊,他们二人因何故,通过什么途径被网友介绍相识?李星星的母亲是否与鲍某明结婚?如果二人并未组成家庭,李星星的母亲为何会同意鲍某明单独带走女儿?几年来李星星与母亲一直通过电话联系,从未见面,李星星的母亲作为孩子生母监护是否失职?
必须强调的是,我们提出这些疑问,并不是为了宣扬"被害人有罪论"。在这一案件中,将矛头指向被害人的母亲无疑是对这个家庭的二次伤害,但如果不弄清真相,同样无益于帮助和保护李星星。结合《南风窗》报道中提到的"鲍某明多次访问与送养女宝宝相关的空间和用户信息"的描述,我们不免会提出这样的疑问:鲍某明与李星星的母亲的相识是否只是网友偶然介绍与鲍某明深沉心机的结果?在李星星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无辜的女孩未被发现?李星星案件究竟是个案,还是有组织有计划犯罪链条中的一个环节,都需要进一步调查。
三问:若查证属实,鲍某明的性侵行为是否能定强奸罪?
在关于鲍某明案件的讨论中,最受舆论关注的问题莫过于鲍某明能否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及受到何种程度的法律制裁。本案中的受害人李星星在遭受性侵时刚满14周岁,在持续遭受性侵时仍为未成年人。以未成年人为受害者的性侵案件,一直以来备受学术界及司法实践的广泛关注,同时也是实务工作中的难点。
在讨论鲍某明的性侵行为能否定为强奸罪时,我们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烟台警方当初撤案的依据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在李星星报案后,烟台警方次日即立案,同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经侦查,烟台警方认为鲍某明"没有犯罪事实",因而撤案。按照刑诉法律规定,烟台警方撤案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新闻报道,李星星在报案时提供的"带有精液和血液的卫生巾"、"鲍某明擦拭过的卫生纸",以及家里监控可能录下的内容是否真的没法证明有犯罪事实,有待进一步调查。
鲍某明身为法律界人士,选择在李星星刚满14周岁后不久实施第一次性侵,显然是为了规避刑法中对于"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的认定规则。虽然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提出了"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一滥用信任地位强奸的观点,但其中的关键仍在于被害人非自愿。
李星星受侵犯时虽尚为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4周岁,如果无法拿出李星星并非自愿与鲍某明发生性关系的明确证据,将很难在法律轨道内令鲍某明受到制裁。幸运地是,在数次调查和笔录中,李星星都提供了自己保留的"带有血液、精液的卫生巾、鲍某明擦拭过的纸巾、电视上儿童色情片的播放记录照片、鲍某明准备施暴过程的照片"等物证,以及医生出具的外伤诊断书。这些确凿的证据,都能在调查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同样不容乐观的是,李星星长期处于鲍某明的暴力殴打与言语控制下,患有严重的心理疾病。据她本人向《南风窗》记者所述,"自己后来会发病,按照鲍某明的要求去说一些话",再加之在烟台派出所接受笔录时遭受了二次伤害,她对案件的内容记忆上产生了混沌,心理疾病的困扰也会使她对案件中的时间、细节出现混淆。如果缺乏足够专业的引导和治疗,对于判断李星星本人是否自愿,以及性行为是否违背她的意志会产生不利影响。
结语
从伊藤诗织到林奕含,从近年来屡屡曝光的性侵案中的女学生到今天的李星星,我们目睹了太多花季少女被伤害和摧残的悲剧。李星星,她本该拥有闪亮发光的人生,她应当已经进入大学,享受青春,邂逅爱情。但星星最终却是被迫失学,承受身心痛苦。笔者本人是上海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的大二学生,和李星星年龄相仿。作为未来的法律人,我们关注李星星案件,尽可能的寻求事件背后的真相,最终的愿望是让知法犯法,利用法律实现自己私欲的人受到惩罚,同时希望不再出现下一个"李星星"。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BIZpb3EBnkjnB-0zij8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