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16万保险金,退休老人打官司证明自己“在城里”

2019-10-09   海哥说险

我国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根据生活工作区域分为城镇户籍和农业户籍。在很多涉及人身伤害的赔付中,受害者的户籍成为了赔付多少的掣肘。

好在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法律法规,现在对于这种人身伤害赔付是按照收入主要来源确定为城镇还是农村。简单的说,受害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那么就按照城镇标准赔付;受害者主要收入是来自于农村,则按农村标准赔付。

然而在收入来源构成方面,有时候举证是比较麻烦的。例如本文的这个案例,就是一波三折。

案例始末

2017年11月17日下午16时左右,王某驾驶吉A牌照小车,在长春市某停车场出口将行人张某撞上。该次交通事故王某全责,张某在多家医疗机构先后纠正,花费医疗费用45,993.75元元。涉事车辆登记车主为吕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车险。

伤者张某,时年已经63岁,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为农村户籍,2004年后一直在长春市南关区居住。但是就理赔金额和理赔标准问题发生了纠纷。随后张某将肇事驾驶员王某、车主吕某、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一审中,于2018年3月15日张某在自己工作的某汽修服务站开具了工作证明,证明自己2016年5月起在该服务站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受伤后至证明开具之日未上班,期间该服务站未支付工资。张某系农业户口。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证据不足,因此驳回了张某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收入赔偿的请求。

张某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已年满63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而张某提供的汽修服务站营业执照、用工协议书、误工证明并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盖章,且未提供工资发放明细等予以佐证,因此,张某关于误工费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

二审后,张某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此案。2019年5月28日,吉林省高院审查通过复审请求。

2019年7月29日,吉林省高院复审了此案。

双方质证后,高院审理认为:

1、高院再审申请期间,张某提供了汽修站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10月25日的《员工工资表》,对其误工费的主张进行了证据补充。再审开庭审理,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单凭员工工资表无法佐证其具有工作的事实以及发放工资的事实,张某已达到退休年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其退休后领的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并没有完税证明,也没有相应的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无法证明真实性。高院则认为《员工工资表》,不能单独作为证据采信,应综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认证。

2、误工费问题。综合张某在一审期间提供了营业执照和《误工证明》,张某出险后到开具证明期间没上班,服务站亦未支付工资。二审张某提供了2016年5月1日和服务站签订的《用工协议书》,但肇事司机王某、车主吕某、保险公司认为真实性有异议,且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工资表,不应该产生误工损失。高院再审申请期间张某提供了服务站的《员工工资表》。法院认为,《员工工资表》系服务站财务复制,加盖了服务站的公章;该表内容载明了服务站员工的工资构成等,亦有每月工资领取的员工签字。因此,依据最高法就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综合一审、二审期间张某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张某在事故前在服务站工作,固定工资3000元/月,收入来源于城镇!故支持其误工费请求金额10,586.78元。

3、张某10级伤残金是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伤残金赔付为定残之日起20年计算,年龄超过60岁的年龄没增加一岁则计算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本案中张某的计算则应该按照17年计算。

一审中,张某提供了《吉林省居住证》,证明其在吉林市居住;二审中,张某提供了暂住地居委会的《证明信》。后张某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人口详细信息》载明其自2012年12月30日来长春市居住。因此,高院认定张某伤残金赔付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4、伤残金额计算。201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319元,张某的残疾赔偿金应为:28,319元*17年*10%=48,142.30元。

2019年7月29日,吉林省高院判决:

变更一审法院判决金额为: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医疗费1万,残疾赔偿金45,101.71元、护理费11,309.4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76,911.11元;

变更二审法院判决金额为:商业三者险内赔付医疗费35,992.85元、误工费10,586.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9000元、二次手术费16,000元、鉴定费4000元、代理费7800元,共计84,379.63元。


海哥说险

1、原卷宗很长,总的而言,张某一审、二审败诉的原因还是证据方面存在不过硬,而高院则将这些证据综合起来看,因此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2、该案也说明了,现在我们有很多退休人员到城镇打工,没有和雇主签订各种合同,因此在出现了人伤赔付时,容易因为标准引用而出现纠纷。该案中,张某是有《暂住证》作为证明,这点法院比较认可。

3、目前来说,这种农村退休人员进城再就业,是一种大势,现在很多不用太多精力,且风险较低的体力活都会聘请这种退休人员。但是相关的保障却并没有跟上,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很多证据就比较麻烦。

4、农村养老是个大问题,在进城大潮中,农村退休人员无任何退休金保障,年龄大了也无法种太多地等,导致了他们宁愿进城去儿女身边做点儿低收入的工作,也比在农村种地来的钱多。

5、本案的纠纷在于,保险公司按照农村标准赔,而张某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赔,就张某是否在城镇居住生活工作的证据发生的纠纷。而不是保险公司不赔……


最后

农村和城镇赔付标准比较大。而大量的依托城市生存,但是户籍在农村的,就因为这种人伤标准不一致产生纠纷。有单位,有房屋证明的还好;很多从事自由职业,或者流动性比较大的行业而言,无法出具相关的证明就比较麻烦了。

为了证明自己在城市而找证明……

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文/海哥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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