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村委会到底有多大权利?它能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吗?

导语: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征收补偿费用的高低一般是由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决定着。此外,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也决定着被征收人是不是能得到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

就被征收人而言,这些特别重要,是最受被征收人重视的方面。再者来说,征地拆迁牵扯到被征收人的切身财产利益。因此,从理论角度来看,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其决定权应该在被征收人自己手中,应该由被征收人亲自签订。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种状况: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相关人员会主动上门找被征收人商谈,想让被征收人签字是其主要的目的。当然,很多被征收人在不知道村委会主动同自己商谈的原因或者不满意文件内容时,是不同意在协议上签字的。

当这样的情况一经出现,不同意在协议上签字的被征收人紧接着就会遭遇断水断电、威逼恐吓、偷拆误拆等问题,最终被征收人被逼无奈不得不在协议上签字。在这之中,村委会的一些人员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参与执行。从现实生活来看,拆迁补偿协议就是村委会让被征收人签订的。那么,村委会是否有这样的权利呢?

律师说法:

严格来说,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来给予征收补偿,也就是牵扯到被征收人切身重大利益的事项应该由被征收人依据自愿的原则与征收方把补偿协议签订好。但是由于具有特殊性的征地拆迁工作,包括了各种不同主体的参与,其中就有村委会的相关人员作为调和方介入到征地拆迁工作中。那么,问题来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充当着什么样的角色,是否有权利同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具有怎样的效力呢?

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这要看情况而定:

第一种:

倘若征收方委托村委会,借征收方之名签订协议,并有书面的合法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没有其他违法性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是具有拿着拆迁补偿协议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权利的,在此时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倘若后期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出现了纠纷,被征收人可以向委托方追究即向征收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种:

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接受委托,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拆迁,同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这就是我们老生常谈的借着公共利益的名义来进行商业开发的情况,也就是村委会与开发商联合谋利使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利益受到侵犯。

这就与《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相悖了,村委会是不具有单独实行征收拆迁的职能和权利的。所以,根据这些而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没有效力协议。倘若有被征收的农民朋友在这样的情况下把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了,被征收的农民朋友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将协议起诉到法院确认其没有效力,并可要求国土部门查处村委会的这种行为。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在现实生活之中,还有这样的一种情形,就是拆迁方并不是由村委会代表的,村委会只是代替被征收人与拆迁方签订协议。非常明显,不管是从逻辑上来看,还是从法律上来看,补偿协议由村委会代替被征收人签订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是土地补偿费;归青苗所有者和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的是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用来保障失地农民的是安置补助费,一定要专款专用,不需要统一安置,而是要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分配土地补偿费,要遵循其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的分配。由省级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法。被全部征收土地,同时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通过上述的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农村集体土地虽然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是被征地农户个人却是土地征收权益的主要获得者,因此,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该由被征地农户同意并签字。

最后,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的农民朋友:

倘若遇到了村委会让你在署名甲方是村委会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的情况,一定不能轻易的就把字签了,先要把村委会是否有征收方的合法委托这件事弄明白;

此外,如果自己还不知情,村委会就代替自己签字了,这些都属于违法的行为,被征收的农民朋友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同律师咨询,并委托律师,寻求律师的帮助,在第一时间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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