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受伤职工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关的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长短的确定对于工伤职工待遇就十分的重要。
那么停工留薪期怎么计算呢?必须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确认吗?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以案说法
杨某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一天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日在某医院就医,X线检查报告单载明,X线印象:左胫骨平台骨折,医生连续开出了8张诊断证明书,每张均建议休息一个月。
受伤后,杨某便没有再为甲公司提供劳动,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的致残程度为十级,同时杨某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在杨某受伤期间,甲公司仅向杨某支付了487.62元的停工留薪工资。
伤愈后,杨某和公司多次协商停工留薪工资等待遇,没想到甲公司都给拒绝了。
杨某遂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得知不予受理的杨某,便将甲公司告上了法院
原告杨某诉请:
1、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500元;
2、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12000元;
3、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工资18256元;
4、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13500元。
被告甲公司辩称:
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是不需要支付的;原告受伤之后公司支付了三个月病假工资,原告依法无权再向被告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纯属瞎扯),原告要求按照每天150元计算护理费过高(事实上一点不高,现在请个护工一天少于200基本没人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官意见
1、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审理中,法院依法至医院进行了调查,经核实,原告所提供的八份疾病诊断证明书均系该医院医生魏某出具或授权其助理出具,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医嘱建议休息,且门诊病历与疾病诊断证明书能够相印证,疾病诊断证明书已经出具证明的医院核实系真实。
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医院证明,对其关于停工留薪期八个月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按照2282元每月计算停工留薪期,则原告应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2282元×8=1825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工资487.62元,还应当向原告支付17768.38元(双方合意的金额,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审查)。
2、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如何认定?
对于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原告伤情结合医嘱、原告所述护理人员的情况等,法院酌定原告的护理费为150天×60元/天=9000元。
对于交通费,职工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张该项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营养费,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7768.38元;
二、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护理费9000元;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笔者观点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能在停工养伤期间能有经济来源,停工留薪期的计算待遇期间是指职工能够正常提供劳动的时间,而停工留薪期的长短,一般会以医疗证明的建休时间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劳动者不怀好意,工伤康复后,为了恶意获得更多的工伤待遇,会小病大养,明知病情康复的情况下,还反复去门诊“治疗”,开具多次的“疾病证明”,这种情况下,一般仲裁时会把所有医生开具的病休天数都加总作为“停工留薪期”。
对于企业来讲,有时真的是哑巴吃黄连,特别是在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单位心虚又敢去申请工伤,只能任由员工“蹭”停工留薪期。
所以,建议企业碰到这样的情况不要忍气吞声,不要无底线退让,直接帮他认定工伤,早点去鉴定医疗期终结。
事实上,哪怕你没有给员工买工伤,社保因为这一个人去批量稽核的概率也不大,一般也不会对企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