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的一位朋友,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事情要从年前说起,他和一个借款人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年后归还10万元借款,可疫情一来,对方以过节期间生意不好为由依旧不还钱,这下可让小编的这位朋友闹心了。于是,他钻起了牛角尖,非拉着小编讨论一下不履行调解书,是否构成拒不履行判决和裁定罪。如果构成犯罪,他好去报案,估计这样一来对方就该把钱还给自己。
小编就来跟大家聊聊什么是拒不履行判决和裁定罪。 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不履行判决和裁定罪。 从这个罪的侵犯法意来看,主要是彰显司法的权威度,从这一点来说,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调解书,仅仅是有合同的性质,一方反悔或者耍赖不履行,只能去法院起诉解决,这和拒不履行判决和裁定罪是根本就不沾边的。然而,在生活中,调解协议也有和司法权威挂上钩的时候,比如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并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的情况。另外就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这两种情况都已经经过法院,是否会构成拒不履行判决和裁定罪呢?让我们先来看看司法确认程序。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且调解委员会已经在调解协议上盖章。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一个月内,去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会作出一份“决定书”,请注意,这里是“决定书”而不是“判决书”或“裁定书”。这里面其实就已经蕴含着很大的学问,“判决书”和“裁定书”是法官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审查后,所做出的独立的判断,而“决定书”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一种确认,也就是法院对调解委员会所做的工作表示认可。如果再出具“决定书”后,一方反悔,未按之前的调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可以不用再审判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再让我们看看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协议,经历过法院调解的当事人应该都有体会,在调解时,法官的态度更亲和,更多的是说情理而不是强调法律的那些事,而调解书则更简单,简单说了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直接就说经过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是什么。虽然最后也有法院盖章,但是对于事实如何和法律适用却是一字不提,这就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书。
司法确认和法院主持下出具的调解书,虽然和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效力相同,但是因为“司法确认书”和“调解书”出具的背景不同,对于当事人是否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结论。
一种观点认为,司法确认是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一种确认,出的是决定书,一方反悔并不构成对司法权利的藐视。而法院主持下签订的调解书,注重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中说,当事人拒不履行上面两种文书,不构成拒执罪。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法院是司法权的象征,无论出什么文书,拒不履行,都构成拒执罪。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拒执罪所做的立法解释提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所以对于法院司法确认书和调解书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就构成拒执罪。
最高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真的是发生冲突了吗?仔细读会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思是,司法确认书或者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算拒执罪里提到的判决和裁定,这就是第一种观点。 但是当事人拿着这些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据此作出了强制执行裁定书,请注意这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裁定书,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定书就构成了拒执罪。
至此,小编朋友的问题终于有了答案,那就是拒不履行司法确认书或者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并不能构成拒执罪,只有到执行阶段,法院作出了强制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一方仍旧拒不履行,才有可能构成此罪。所以,我们签订调解协议,最好经过司法确认过程,可以不用审判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到了强执阶段,对方有隐匿、抽逃财产的行为时,我们可以依据强制执行裁定书,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