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健康”哪来的“小康”
没有“安全”哪来的“平安”
食品药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
近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一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主要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的2019年5月-7月的药品案件。
其中,未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有贺兰县华美街福兴大药房、贺兰县银河西路泰合堂大药房、贺兰县光明西路华康堂大药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以上三家药房均被责令停业整顿并罚款5000元。
因为使用或者销售劣质药品的有贺兰县安鑫诊所、贺兰县金贵镇马烈诊所、贺兰县金贵镇瑞安堂诊所、贺兰县茂源街百姓同仁大药房(法人何某)、贺兰县茂源街百姓同仁大药房(法人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以上五家药房均被罚款若干并没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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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保障药品安全是道德问题、民心工程
假劣食品药品危害的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
作为一名普通人民群众,我们应该增强自己的药品法律意识和用药安全意识,并从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作为医疗机构,应该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负责,严格遵守药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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