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女子患癌,保险拒赔252324元!保险公司:体检异常没说

2019-10-25     海哥说险

最近和朋友聊天,都在抱怨压力大,大有地中海的趋势了。

压力大了头发地中海还好,就怕身体垮了。

现在年轻人看起来身体都是棒棒的,但是十个年轻人有九个都是亚健康。甚至于很多年轻人年纪轻轻的就不幸得了各种大病。



真实案例始末

27岁的河南郑州的鲁女士在2017年10月份体检时候就发现了“甲状腺右叶低回声”异常,鲁女士当时并没有在意。

2018年1月15日,鲁女士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处,通过电子签单形式,投保了24万保额的重疾险以及附加型住院医疗险、住院津贴等险种。

不幸的2018年12月21日,鲁女士做甲状腺彩超显示结果为甲状腺左叶低回声(TI—RADS,4c级,建议细针穿刺活检),甲状腺右叶低回声(TI—RADS,3级)。并于12月24日确诊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恶性肿瘤)。

2018年12月27日鲁女士接受手术治疗,并于2019年1月14日出院,出院医嘱为一月后复诊,注意休息,定期复查甲状腺功能,继续碘131综合治疗等。此次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18921.88元,其中个人支付4845.52元。

2019年2月25日,鲁女士接受了后续治疗,住院7天,共花费12811.94元,其中个人支付4309.44元。

庆幸的是,鲁女士的甲状腺癌叫做“喜癌”,治疗技术成熟,治疗成本低。

但是在申请理赔24万重疾保险金,以及报销治疗费用的时候,却出现了纠纷。原来,保险公司查到了鲁女士2017年10月的体检异常记录,但是在2018年1月投保的时候,鲁女士并没有告知该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不仅不赔钱,还解除了合同。

经过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

1、保险电子投保书询问:“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鲁女士勾选为“否”。法院认为这种询问属于概括性询问,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而根据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就电子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事项对鲁女士进行了询问,鲁女士亦未在电子投保书上签字确认栏中抄写确认其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故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的辩论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鲁女士24万重疾保险金,以及医疗费用报销,住院津贴补偿等合计252324元。

该案在2019年9月25日,由郑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海哥说险

1、虽然说很多体检中,各种结节都很正常,医生也会嘱咐不用担心。但是这个案例也明确的说明了,医生说不重要,只能代表当时情况确实一般。而这些结节后续如何发展,就是保险公司最担心的。所以,体检中一些医生嘱咐不用在意的异常,往往保险公司视为大敌。如同本案,若鲁女士投保时候告知了甲状腺有体检异常,保险公司核保结果百分百都是“责任除外承保”,也就是得了甲状腺不赔但是其它病要赔。

2、本案中,很明显保险公司还会继续打官司。

3、鲁女士赢官司重点在于没有抄录“确认其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



最后

这篇文章发了,我相信有很多人又会大骂,买了就该赔,收了钱就该赔。然而我想说,这个世界并没有笨蛋,经常有读者在后台问我,体检有异常,要不要不告诉保险公司,先买了再说?​我都会回复,有打官司的风险,而这些网友都是很懂事的说,看了这么多案例,明白……

保险最近些年发展有点儿快,但是投保流程却万年不变。个人认为,保险业应该改变投保流程了:

实行无限告知;

被保人一律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垫付,若核保结果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或者同意有条件承保,而投保人也愿意缴费,则体检费保险公司承担;若体检结果核保为拒保或者投保人任何核保结论不好,不想买了,体检费用投保人承担。

实行严格的准入,虽然不利于保险公司业务量的提升,并且增加很多人力物力的支出,但是至少可以减少很多纠纷。过度的保护投保人、被保人,只会让更多对保险认知趋近于零的人群,更加不愿意去了解一些基础的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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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文/海哥说险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6_hqBW4BMH2_cNUglMP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