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7月,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政务处分法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公职人员行为监管更加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自今日起开始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保障民众能够“告官见官”。……
今天,听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史西宁律师解读这些新规!
新司法解释保障“告官见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保障民众能够“告官见官”。
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内涵。一是仅限于诉讼程序,不包括询问、调查等程序;二是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三是不限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包括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上,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案件类型,引导行政机关对三类特殊案件主动出庭应诉。
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自7月1日起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史律师认为,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
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经梳理发现,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