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内翻建的房屋,是否可以认定违建并拆除?律师给你答案

导语:“谁不希望把日子过得好一点呢”这是廖先生对我说的一句话,这篇文章的主人公就是廖先生。廖先生出生在农村,在1981年拥有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后来由于家里新增了人口,廖先生便在2003年对自己的房子进行了翻新重建,在原有的宅基地的基础上又修建了两层楼房。自此以后,廖先生一家便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

廖先生的“致富经”:2017年,本来日子过得很幸福的廖先生不知道在哪里听到了有关部门要进行房屋征收的消息,而且自己的房子也在征收的规划之内。于是,廖先生便有了“用拆迁来致富”的想法。以至于,廖先生一家在盼望着“拆迁”,盼望着“致富”。毕竟,手里有钱了,才能把日子过得更好。

“致富经”背后的故事反转:让廖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由于对老房子进行了翻新重建,自己手中最先拿到的竟然是一张“限期拆除通知”。“我的房子怎么就是违法建筑了,我都建了好几年了,一开始建的时候也没人跟我说是违法建筑啊,怎么一拆迁就是违建了,我去找谁说理啊”。廖先生对我说了这么一番话。本来还想着靠拆迁来“致富”的他,却因为房屋被扣上了一顶“违建”的帽子而整天心情无比郁闷,甚至都把头发给愁白了。当廖先生的手中拿到“限期拆除通知”之后,便在第一时间找到了当地规划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交涉过后的结果是,廖先生翻建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该房屋所占的面积已经超出了宅基地的面积,所以超出的面积就属于违法建筑。

那么是否能将宅基地内翻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宅基地内对房屋进行翻建是法定权利,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也就是说是不能将宅基地内翻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而且《城乡规划法》中也规定了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行办理之后,由城市、县相关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核发。这也就表明,倘若您在对房屋进行翻建之后还拥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那么就不能认定您翻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的。在这里我们谈到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问题,只要手中有证,翻建的房屋就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如果没有证件呢?我在上文中说过,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可以利用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部门的用地批复来进行证明。我们要清楚,即便是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也不能将翻建的房屋立即认定为违法建筑。

但是,在这里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下期限的问题。相信我们大家都知道,《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实施的,所以如果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面积的无证房屋是在2008年之前盖的,那么这个超建房屋就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违建。而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在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至今仍没有扩大的,不论是不是超过了其后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都需要按照实际的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廖先生是在1981年修建的老房子,在此后的时间里房屋并没有继续扩大。廖先生对房屋进行翻建的时间是在2003年,也就是在发布《城乡规划法》之前。所以按照《通知》的规定,应该按照实际的占用面积来对廖先生的宅基地进行登记。因此,当地规划局所给出的该房屋所占的面积已经超过了宅基地面积,且超出的面积就属于违法建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在这里我们还应当提到一个法律界的专属名词——“法不溯及既往”。

恍然大悟之后廖先生表示“很生气”:在对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之后,廖先生一下子觉悟了过来。于是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关于行政复议的问题,大家可以看我之前的文章),目前,廖先生的案子仍然还在审理之中。

违法建筑一定是没有证件的房屋,但没有证件的房屋不一定是违法建筑:接下来,我给大家列举四个没有证件的房屋不一定是违法建的筑问题。

1、房屋是在上个世纪建造的;

2、房屋是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

3、房屋经历过拆迁;

4、拥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部门的用地批复。

我们再来谈谈违法建筑的问题:“违法建筑”虽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相关部门如果要将这些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话,一定要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件,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对房屋进行拆除。比如像廖先生这样的案例,我们就能够认为,当地相关部门是在“用拆违促拆迁”。倘若您遇到了这种情况,一定要去咨询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维护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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