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到过一个关于意外险的悲剧。
女儿为母亲投保了1年期的意外险一份,后来滴滴得了重大疾病,因为没有钱医治,母亲没有问女儿意外险是否还在保险期内,直接跳楼自杀。
这位母亲不知道的是:
1、意外险并不赔付这种主动跳楼自杀情形。
2、她的那份保额20万的意外险已经过期很久了。
海哥发现,年龄越大,因为生活的压力,会感觉到时间过得很快,所以海哥也经常感叹到:咦,怎么又要提醒客户缴纳保费了……
意外险因为等待期超级短,以及投保简单,低保费高保额的原因,一直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所以,今天的保险纠纷案例,就是一起投保意外险自杀带来的保险纠纷。是一个家庭悲剧!
2014年5月25日,连云港的刘某通过网络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短期意外险,生效日期5月26日,保险期限7天,保额50万,保费61元。
2014年5月26日下午7点多,刘某的姐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110指挥中心报案记录显示“报警人刘女士、报警时间2014年5月26日19时7分、报警方式110电话报警、事发地址花果山、接警单位园林派
出所、报警内容‘报警人称其弟弟刘乙下午去花果山玩,可能要想不开, 刚刚发条短信给报警人说其照顾好家人后就关机了’”。
随后警方同刘某的父亲共同搜索刘某下落,最终5月27日0点30分,在潜水搜救队的协助下,在“大圣水库”打捞出死者刘某的遗体。
经过刑警队调查,24岁死者刘某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杀,不构成刑事犯罪。
2014 年5月29日,花果山派出所向死者亲属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死者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杀,不构成刑事犯罪。
2014年8月,刘某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同月26日,保险公司向刘某父母下发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被保人刘某并非意外伤害死亡 。
随后刘某父母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本案由于系保险公司以被保人自杀为由而拒绝赔付,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庭审后,法院就双方的证据以及相关的诉讼请求,做出了判决。
1、案发当天,刘某的姐姐以及短信还有报警中心的电脑页面截图证明。
2、刘某父亲陈述“他(死者)去花果山玩的,家里人不知道他有自杀的情况,晚上找他吃饭没有回去,就觉得他有自杀的情况。”
3、现场监控视频,搜救队员,目击证人的证言构成现场证据链。
4、公安机关在做出排除他杀结论后,刘某家人认可,并且要求不做尸检,也没有要求公安机关查明溺水死亡的的真实原因。
5、花果山公园系市内公园,本地居民几乎没有人会因为要去花果山这种休闲公园而专门购买短期意外险,况且临别前死者还嘱咐姐姐、姐夫照顾家人,不排除被保人有为父母获取保险利益的嫌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随后刘某父母提起二审上诉,由于证据链完整,二审法院连云港市中院驳回了上诉请求。
1、经过查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以自杀为由而拒绝赔付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搜集到的证据链环环相扣,很完善因此证明了了刘某系自杀。
2、说实话,现在社会压力很大,很多人都有自杀的念头。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完成这种证据链条详实的证据举证,并非容易。客观上而言本案还是维护了正常的保险业秩序,引导大家不要轻生来获取保险金。
3、很多人对于保险的认知有限,因此不顾实际的将保险看做是万能膏药,做出一些非所思议的事情,造成了极度严重的后果,结果保险公司还拒赔,这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4、今天看到有网友在文章下面评论,说中国的保险司法判决应当引入美国的“恶意拒赔惩罚性赔付判决”。经过海哥查询,我国现有的法律,只支持极少领域的惩罚性赔付判决。而经过查证,美国司法判决恶意拒赔惩罚性赔付也是有很多条件。首要就是证明拒赔是“恶意、故意”的,就海哥写了200多个保险纠纷官司总结出来的结果而言,99%的拒赔纠纷,保险公司的拒赔点都是成立的,无法达到“恶意拒赔”的“恶意、故意”情形。绝大部分的判决赔付中,保险公司输官司的原因是在投保流程出险了违规行为,因此被判决“免责条款无效”而赔钱,并非保险公司恶意拒赔而赔钱。这是有本质区别的。
意外险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对“意外”进行定义,就是需要满足“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
所以,自杀通常不符合“外来的、非本意的”;而纠纷最多的“猝死”则不符合“非疾病的”。
所以,投保意外险我们需要注意以下这些问题:
第一、意外险通常有职业限制
职业风险越高,保费越贵。例如,坐办公室的老板买50万保额可能就200块钱;而老板的手下做5类职业30万的保额就要900多。当然,保险公司不是傻子,切记不要高风险职业去投保低风险职业的意外险,结局只有一个:拒赔!
第二、意外险中的免责条款是一定要读的
这个很重要,很多我们看起来比较“刺激”的项目,在保险公司看来叫做“高风险运动”是免责不赔的情况。当然还有自杀不赔这种免责条款我们也一定要阅读。
第三、生效日期
由于过去某些不可描述的因素,现在很多保险公司的意外险生效是几天后,而不是次日0点,所以要买次日0点生效的意外险,一定要问业务员。
第四、意外险中的“猝死”问题
“猝死”意外险免责条款中,明确写明了不赔。当然,我们投保时候,可以选择“带有猝死责任”的意外险来投保。“猝死”在医学上属于“疾病身故”,很多人认为猝死就是突然死亡,属于意外,但是请问问医生猝死的的原因。很多关于“意外险猝死”的保险官司更多是因为被保人家属不愿意尸检确认死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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