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互赠礼物是件很平常的事情
热恋期间自愿赠送的
手机、首饰等贵重物品都不在话下
然而双方如果分手
之前发生的经济往来纠纷
双方往往各执一词
近日,东港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小郑(男 化名)向法院提出,他跟前任女友于2017年4月5日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很快确立恋爱关系,随着俩人感情升温,被告小芳(女 化名)自称要与小郑结婚。
处于热恋中的小郑对此深信不疑,自相识之日起先后支付小芳现金共计12.8万元,之后小芳消失不见。于是,小郑请求法院判决小芳返还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共12.8万元。
小芳对此辩称,小郑所诉与事实不符,她从来没有收到小郑以彩礼的名义给付的钱款,双方之间有过经济往来,但均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共同学习、旅游以及小郑对于红酒的投资欠款。
东港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双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细节分析如下:小芳通过小郑的手机在其喝醉的情况下,转账给自己账户90000元,小郑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是基于双方即将发生的婚姻关系。
现小芳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辩称的该款项用于双方共同旅游消费,也没有证据证实剩余款项用于投资,故小郑要求小芳返还9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小郑还为小芳购买手机6650元,购买冰箱5000元,购买衣物2941元,均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婚姻约定,且均属贵重物品,款项数额较大,小芳应于婚约终止后依法返还小郑上述款项共计钱款104591元。
情侣双方谈恋爱应遵循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本案的原、被告在短暂恋爱期间钱款、财物往来数额较大,且钱款、财物的往来均是以婚约为前提,故被告以婚姻为前提所接受原告钱款并在婚约终止后拒绝返还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东港法院收案后,经过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原告小郑因该起婚约财产纠纷受到了感情、经济双重打击,精神几度抑郁,固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速对本案做出判决,被告小芳收到判决不服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维持原判,至此,该起婚约财产纠纷在最短时间内尘埃落定,法院在职责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抚慰了当事人的内心。
结案后,原告小郑的母亲为本案主审法官费江华送上一面满载感恩与感动的致谢锦旗,锦旗印有“人民公仆,心系百姓”。
法院这样裁判
你支持吗?
你觉得情侣分手后
双方是否应该清算开支?
欢迎留言说一说
来源:日照东港法院
编辑:徐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