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11月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通辽市首例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曹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污染现场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曹某租赁一处约500平方米的厂房,购置生产设备及硅油、聚醚、盐酸等化工生产原料,生产聚氨酯组合料。并在厂区内埋设约200米暗管,用20根PVC管捆绑后深埋地下做渗水井。在生产过程中将生产所产生的含强酸、氟化物严重超标的工业废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渗水井中,渗入土壤。
科尔沁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立即会同生态环境、公安等相关单位、部门前往排污现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从源头把控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在通辽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协调联动指挥中心的统一协调下,科尔沁区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土壤环境损害情况及曹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出具了专家意见,为提起公益诉讼做好准备。
7月25日,该案在科尔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认为,曹某通过暗管、渗井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含有毒物质化工废水的行为,严重污染周边土壤,造成土壤承载的涵养水源、环境净化、气体调解、农产品供给等生态服务功能全部丧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人曹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污染土壤造成的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5万元的民事责任。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治理修复生态环境,足额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现场调查
开庭次日,科尔沁区检察院联合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共同前往曾经的排污现场,对曹某一方拆除地下暗管、清理被污染的土壤情况开展持续跟进监督。目前,暗管和生产设备均已被拆除,被污染的土壤也通过相关机构进行治理,重新焕发了生机。
环境修复工作进展相对顺利,但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缴纳却是一个难点。因缺少相关规定,政府未设立相应的账户,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纳困难。在上级院的统一协调下,科尔沁区检察院主动作为,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最终使该款项顺利缴纳至财政非税收入账户,用于本地生态环境损害的替代修复。
近三年来,通辽检察机关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082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3件。通过诉前程序和公益诉讼,监督恢复林地面积116万亩,草原1.8万亩,监督清理危险固体废物2853.65吨,确保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科尔沁检察微信公众号)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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