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千金!合同上少写3个字,节税14万

2019-08-06   税眼

签订合同对于每个公司来说都不是什么陌生的事情,一家公司要经营下去必然会签订很多合同,不管是购买还是出售,但是在签合同的时候我们真的有好好看过这些合同吗?

也许有的朋友会说“我们有专门的法务部来审理合同,我们的合同绝对没有问题!”

但是,合同真的只需要法务审理就可以了吗?每一单业务中可能涉及到的税收成本我们计算过吗?我们的律师懂税法吗?他能帮我们核算吗?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一个案例,了解一下法税同审的重要性。

First

案例详情

A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片工业园区,工业园区设计成独立的仓库和厂房,该工业园区开发完成以后,房地产公司作为自持物业对外出租。

由于工业园区所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出租率不太理想,A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想推出第一年免租的营销政策,从第二年开始计算租金。

以下是厂房对外出租的情况:A房地产公司将其中一栋厂房出租给B公司,该厂房财务核算的资产原值为1500万元(含土地)

出租条件为:2017年免租金,2018年租金100万,2019年租金100万,合同三年签订一次。

那么,有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你会选择哪一种呢?

2017年免租金、2018年租金100万元、2019年租金100万元,合同三年签订一次。

2017年至2019年租金200万元,合同三年签订一次。

Second

税务分析

这里面的税务问题呢,主要涉及两个税种,“房产税”和“增值税”,这两种税种在两种合同的签订情况下会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一个一个来看。

—— 增值税

增值税要看两个文件,第一个是“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相关规定”: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5%。

第二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86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这两条规定的情况下1号和2号合同有什么区别呢?针对以上案例,结合以上政策,我们得知,对于出租土地或房屋等不动产,如果协议中约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间无需视同销售,也就是说免租期间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选第一种合同还是第二种合同都相差无几,所以,重头戏在于“房产税”。

——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财税〔2010〕121号 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前文两种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对房产税的缴纳将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

(第一年免租)应缴纳房产税

2017年应缴房产税:1500×(1-20%)×1.2%=14.4万元

(假设当地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20%)

2018年应缴房产税:100×12%=12万元

2019年应缴房产税:100×12%=12万元

2017年-2019年应缴房产税:

14.4+12+12=38.4万元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式

2017年-2019年应缴房产税:200×12%=24万元

——两种方式造成的差距

38.4-24=14.4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同签订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情,仅是“免租金”三个字,就让企业多缴房产税14.4万元,可谓是一字千金!

该案例仅仅只是一个筹划思路,实操中,多数情况下,多缴房产税的现象远远大于这个金额,可见财务审理合同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