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 | 以“先投后股”推动科研实体迈出创业一步
▋建言
就“先投后股”探索而言,制度设计的一个重点,是通过制度激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员敢于担当、勇于作为。
原文:强化“先投后股”实践中的容错制度设计
作者 | 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部教授 陈保中
图片 |网络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近年来,着眼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各地方纷纷设立各种类型的政府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一些地方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先投后股”的改革,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先投后股”涉及大额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因此,这项改革要取得成效,尚需要更加细化精准的容错制度设计,通过制度鼓励各方主体敢试敢错、敢闯敢干,形成科学创新从“0”到“1”突破的制度合力。
“先投后股”是推动创新的有益探索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探索实施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共同组织国家重大基础研究任务的新机制。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之后,一些地方,如上海宝山区,率先探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先投后股”改革,明确政府前期以科技项目的方式支持实验室科技成果“二次开发”,后期则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按照约定转化为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地方政府与企业共同成长。“先投后股”探索,很好地推动科研实体大胆迈出创业一步。而政府投资主体补贴资金“期权”的方式,实际上是以市场方式抑制了团队盲目要钱的冲动,切实提升了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地促进了科技创新利益共同体的形成。
同时,政府“先投后股”的方式,也使财政小投入撬动社会资本大投入的风险共担机制成为可能。政府“先投后股”,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主动为一些重要创新项目背书的社会效应,政府扛起科技成果转化最高风险期的投入,极大地激发了一些银行、投资机构和保险公司参与创新项目的动力。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引导创新项目购买“科技项目研发失败”专项商业保险。社会资金的接力,为“先投后股”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良性循环提供了可能,客观上也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更大空间,对于逐步形成“科学家敢做、政府敢支持”及“资本敢投、企业敢干”的局面提供了保障。
制度成效发挥亟待更缜密的制度设计
目前,国家鼓励创新、宽容免责的制度原则已然确立。《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强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上述原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尚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以探索和完善。
从各地探索实践情况看,容错免责制度设计虽然得到了应有的重视,但其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习惯于以原则落实原则,制度操作性不强,未能对诸如“合理注意义务”“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等作出细化规定;一些地方只规定了对科研机构和人员宽容制度,对国有投资机构、政府决策部门、政府官员的容错制度却付之阙如;一些地方科创失败认定机制不健全,造成容错制度在现实中难以落实、落地的困境。
就“先投后股”探索而言,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主体很多,除了科研机构人员,要特别细化政府决策部门和人员、金融保险机构等主体的容错免责规范。应着眼于鼓励先行先试,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但相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相关项目投资决策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细化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的规则。唯有系统性的容错制度创新,才能形成系统性的鼓励创新的制度效应。在容错免责制度设计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制度设计有缺陷,就会影响整个制度效应的发挥。
以制度规范保障“为担当者担当”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构筑成熟的创新主体“风险共担、容错纠错、失败免责”机制,是鼓励创新的必要法治保障。
就“先投后股”探索而言,制度设计的一个重点,是通过制度激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员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对党员干部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先行先试等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应该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认真审查项目是不是经过充分的论证,是不是按照相关程序集体决策,有没有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有没有超越权限,有没有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等,依规依法予以容错,以制度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细化容错免责具体情形以及容错条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改革试错空间。特别是,应通过制度创新,明确实施容错免责的科学程序,重视吸收评审专家、科研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社会力量的适度参与。
毋庸讳言,从政府科研经费支持转向社会资本投入时,客观上也存在市场失灵的可能,此时也要重视以规则约束经济人行为,以规则惩治弄虚作假行为。宽容和制约,是一个制度的两面。相关制度既应最大限度地体现制度对科技创新失败给予宽容,又应有效抑制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唯有如此才能破解所谓的“宽容悖论”,以制度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70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宋献琪
拓展阅读
关注 | 未来产业起步期重在夯实基础
见地 | 教学科研活动不应与教育目标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