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 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优惠内容:自 2020 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 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
发票管理
1、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2、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但已就部分销售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仍可享受免征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若要享受免征政策,需要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能享受。
3、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一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481516336_107231-s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