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逮捕?逮捕的条件有哪些?哪些机关有批准逮捕的权限?

2019-07-27   法法

要了解逮捕的条件,就要先知道什么是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产生逃避侦查或继续犯罪的情事,同时也会影响案件的正常起诉和审判,从而依法暂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除外)。所以,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既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又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逃跑或继续犯罪,也有助于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其是国家和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对逮捕的条件做了以下的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那么,哪些机关有批准逮捕的权限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有逮捕的执行权,没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来执行。


编辑:王长山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