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受了伤
工伤保险就是给自己上的一把安全锁
如果万一在工作中受了伤,大家应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进而主张工伤赔偿。
但是,有的朋友在工伤后,与单位就工伤问题交涉时,受到单位的粗暴对待,有的人竟因此被“开除”。
这就衍生出了一个问题:
因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能否同时获得工伤待遇支付和经济补偿(赔偿)金?
就这个问题
让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概念:
什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待遇,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工伤终结时即由社保基金支付,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
什么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待遇的一种,是对工伤职工后续工伤治疗费用的一种一次性补偿,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
什么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是工伤待遇,是对工伤职工丧失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无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什么是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概念明确后,我们再来一起看一个案例
案例
2009年3月1日,冯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2015年6月16日,冯某在井下作业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经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7年2月28日,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终止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冯某的全部工伤待遇,但拒绝支付冯某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要求。于是,冯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可以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但未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已经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待遇,如再支付经济补偿,违背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冯某则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虽未明确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
一次性伤残待遇和经济补偿可以兼得。
分析
本案中,公司混淆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法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故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经济补偿可以兼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冯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事实上单位参保工伤保险时,只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两项由社保基金支付,这里《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存在不一致,但无论由谁支付,都不影响劳动者的自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可见,法律明确规定:
对于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待遇和经济补偿(赔偿)可以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