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楚晚报
近日,黄石公布
今年已经审判的一批涉黑涉恶案件
柯某军等涉黑案
基 本 案 情
2002年至2008年,被告人柯某军以同乡关系为依托、以亲属关系为纽带、以开设赌场为基础,大肆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将被告人明某岑、贾某洲、明某振等人招致麾下,逐步形成阳新县五里湖地区一股恶势力团伙。
2008年6月,该团伙与叶家垅涉黑组织斗殴后,以上访、告状等方式使叶家垅涉黑组织被查处,初步形成以柯某军为组织、领导者,明某岑、贾某洲、明某振为积极参加者的“五里湖”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阳新县兴国镇、排市后山等地树立了非法权威。2009年,柯某军带领组织成员继续在排市后山地区开设赌场,扩大组织实力。2010年至2011年,贾某洲、明某振带领组织成员利用“五里湖”组织名义在陶港、排市开设赌场,进一步扩大组织影响力。2012年,柯某军利用组织及宗族影响力当选桥南社区主任一职,随后明某岑在该社区任副主任,并安排多名组织成员亲属在桥南社区工作,长期把持五里湖桥南社区。该组织在发展存续期间,陆续吸收被告人明某国、戴某德、欧阳某亮等人,进一步壮大组织势力。
该组织在近十年时间内,聚敛钱财,称霸一方,多次有组织地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聚众斗殴3起,致1人重伤,6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7起,毁损财物6223元,致5人轻伤,3人轻微伤;开设赌场2起,抽头渔利约120万元;强迫交易4起,强行征收耕地20余亩;串通投标3起,非法获利370.553万元;非法采矿1起,非法获利4.4万元;违法事实5起。给当地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强制,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裁判结果
阳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柯某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明某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贾某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对被告人柯某洲、贾某儒等十五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七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万至十五万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李某某等涉黑案
基 本 案 情
被告人李某某自2008年劳动教养期满回归社会后,便开始涉足于黄石港地区的房屋拆迁领域。同年2月至次年7月,李某某承接三个旧房拆迁项目。为顺利推进拆迁工程,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出于人手及造势需要,李某某纠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工地做“外围”,通过持续性的滋扰、威胁、纠缠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强势拆迁。2013年起,李某某与被告人刘某胜建立合作关系,以刘某胜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五个拆迁项目,期间继续网罗一批刑满释放或社会闲散人员做“外围”。2015年开始,该“外围”队伍发展逐步稳固,并在李某某的指挥下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最终衍变为以李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在对外活动中,因担心成员倚仗组织威慑行事过度,李某某要求组织成员必须服从指挥、唯命是听,还形成多条组织规矩强化管理,其核心领导地位进一步凸显。
2008年至2017年,李某某等人共承接八个拆迁项目,获取收益200余万元,并通过帮人索债、开设赌场等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摆平事端等,支持组织活动,维系组织运转。
该组织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七人轻微伤。
多年来,该组织通过骚扰恐吓、暴力殴打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方式,欺压群众,打压竞争对手或拒绝与其进行生意合作的对象,致使群众产生心理恐惧,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外,该组织成员被告人管某某、黄某、曹某某、杨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起,被告人杨某某、赵某、饶某某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被告人饶某某个人实施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犯罪1起。
裁判结果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李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刘某、涂某、饶某某、刘某胜等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四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对被告人李某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彭某等涉恶犯罪集团案
基 本 案 情
彭某、陈某甲、程某甲刑满释放后,为攫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11月共同投资注册“大冶市义发信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义发公司”),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先后吸纳曹某、柯某军等为公司催款员,并通过在街头发放卡片打小广告的方式对外承接债务催收业务。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彭某、陈某甲、程某甲组织曹某、柯某军、何某某、陈某乙等人采取跟踪贴靠、滋扰、纠缠、言语威胁、任意强拿、毁损他人财物等手段,在大冶市及黄石市下陆区、阳新县、湖北十堰市等地,先后向刘某、陆某、郑某、闫某等多名被害人进行非法索债,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5起,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彭某、陈某甲、程某甲为首要分子,以曹某某、柯某军、何某某、陈某乙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3月初,柯某豪为追讨某公司160万元债务,在指使张某组织他人对刘某进行跟守及将该债务委托给“义发公司”催讨并对刘某进行跟守无果后,柯某豪与“义发公司”终止委托讨债协议后,又指使张某继续找刘某追讨,并将刘某及其家人等住址告知张某,同时还将其从网上购买的跟踪器交给张某。张某指使柯某军、周某等人将跟踪器安放到刘某及其丈夫程某乙的小车上。2017年3月至11月间,柯某豪、张某为了迫使刘某还款,纠集陈某甲、彭某、周某、柯某军、何某某、项某某、李某、曹某某等人,有组织地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任意毁坏财物等手段,针对刘某及其家人、亲戚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8起,给被害人及周边群众造成心理恐惧,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柯某豪、张某为首要分子,以陈某甲、彭某、周某、柯某军、何某某、项某某、李某、曹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裁判结果
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彭某、陈某甲、程某甲等及柯某豪、张某等系二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程某甲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柯某豪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曹某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柯某军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判处项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刘某胜等涉恶案
基 本 案 情
在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某胜、刘某元、程某甲、程某乙(刘某胜、刘某元系兄弟关系,程某甲、程某乙系堂兄弟关系)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刘某胜、刘某元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长期把控基层政权、长期在港湖村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村霸恶势力。其中,刘某胜于2008年10月当选港湖村村委会主任,于2011年10月18日任港湖村党支部书记。
一、该团伙利用刘某胜担任港湖村党支部书记、主任的影响力,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
1、2009年,刘某元得知程某钦对外说其吸食毒品一事后,便给程某钦打电话要求见面,因知道刘某元系当地一霸,程某钦不敢单独赴约。由于程某钦不敢露面,刘某元遂邀约程某乙(不满十六周岁)、刘某、钱某波等人携带砍刀、渔叉等工具驾车到程某钦所住的湾子寻找,程某钦得知后,非常害怕,遂请求刘某胜出面解决,随后,刘某胜将双方约至大冶市东风路巴黎之夜茶楼见面。当日,刘某元带着程某乙、刘某、钱某波等人到茶楼与程某钦见面,见面后,程某钦给刘某元等人分烟,刘某元把烟往桌子上一丢,说:“老子没烟抽,要你的烟?”随后,刘某当众将茶几上的一杯水泼到程某钦脸上,后在刘某胜出面的情况下,事情才得以平息。
2、2010年3、4月份,港湖村刘长席湾五队的水渠所土地被征收,在征收面积、归属等事宜未谈妥的情况下,刘某元和程某平、刘某山便在该地从事填土方工程,于是港湖村五组村民代表刘某山与刘某庭等村民赶到施工工地阻止施工并讨要说法,当时刘某胜、刘某元在施工现场,刘某元见被害人刘某山阻止施工,便用手朝刘某山脖子后部打了两下,大冶市罗桥派出所出警后要求村里和村民做好工作,刘某山被打一事不了了之。
3、2011年4月28日,港湖村钱咸宜湾村民钱某怀因自家土地征收事情与刘某胜发生争执并被打。后钱某怀的姐姐钱某与其丈夫汪某胜到港湖村村委会找刘某胜理论,在刘某胜的办公室里,汪某胜被程某甲用烟灰缸将头部砸伤,后双方被村委会其他工作人员拉开,汪某胜被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汪某胜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4、2013年2月9日,因万某中欠刘某强(刘某胜、刘某元的哥哥)4万元左右欠款未归还,刘某强一直索要未果,当日,刘某强发现万某中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停在大冶市中医院路边,于是打电话叫来程某甲、程某乙,刘某强与程某甲一起将该车砸了,后经大冶市东岳路派出所民警调解,被砸车辆维修费由刘某强支付。过了几天,刘某元在港湖村村委会楼下碰到万某中,将万某中拦住,并打电话叫来刘某强向万某中索要债务,后在万某学(万某中的哥哥)出面担保的情况下,才将万某中放走。事后万某学不仅偿还了借款,还承担了被砸车辆修理费1600元。
二、该团伙、成员个人及伙同他人实施的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08年8月,刘某元的妻弟王某志与被害人尹某伟因争抢工程送材料一事发生争执,刘某元知道后带着刘某(另案处理)、程某乙(未满十六周岁)等人赶到工地现场,双方邀约准备对“冲”(指斗殴)未果。当晚,刘某元等人在王太路段,拦停尹某伟乘坐的出租车,将尹某伟及周某俊带至大冶市六罗湾一废弃砖厂进行殴打。之后尹某伟欲报复刘某元未果,就将和刘某元一起的钱某打了,钱某将被打一事告知了刘某元。2008年8月30日晚8时许,刘某元获知尹某伟到大冶市刘长席湾岳父家中的消息后,邀约程某乙、刘某、钱某等人手持鱼叉、木棍到刘长席湾,将尹某伟所驾车辆堵住,对车辆进行打砸,尹某伟左手手指被鱼叉叉伤。经鉴定,尹某伟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2009年12月1日15时许,刘某路过港湖劲龙公司门口时,与在此处拆卸广告牌的被害人曹某来发生口角,便到刘某元家中告知此事,刘某元便从家中拿出两把砍刀与刘某、程某乙(不满十六周岁)出来追打被害人曹某来,刘某元及刘某用砍刀刀背砍击曹某来的头部,并对曹某来拳打脚踢。经鉴定,曹某来头部、鼻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刘某元的家属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10月27日赔偿尹某伟经济损失1万元、赔偿曹某来经济损失3000元,均取得谅解。
(二)赌博犯罪事实
1、2014年3月4日下午,刘某胜利用其担任港湖村党支部书记的影响力,与程某甲商定以营利为目的在港湖村委会楼下的金悦宾馆805房间内用扑克牌以梦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约定所赢赌资归刘某胜,所输赌资从缸子钱中支付,刘某胜等人参赌的赌资由程某甲提供。事后,刘某胜出面邀约万某学(另案处理),随后,程某甲约来陆某清伙同刘某胜“做笼子”赢万某学的钱,程某乙按照程某甲的安排负责记账、提缸子、出借赌资。至次日凌晨2时许,程某乙帮助程某甲提缸子钱约19万元,程某甲赢20余万元,万某学输20万元,刘某胜所输约13万元从缸子钱中支付。事后,程某甲给程某乙2000元,并安排程某乙向万某学追要赌博时所借赌资20万元,万某学先后三次共偿还程某甲10万元钱。
2、2014年元月份的一天,刘某元刑满释放后因无钱过年,遂与刘某胜商定,由时任港湖村支部书记的刘某胜出面邀约人员聚众赌博,刘某胜所赢赌资归其所有,所输赌资从缸子钱中支付,所提缸子钱归刘某元所有。后刘某胜邀约万某学、何某、朱某强等人在大冶市一品茶楼二楼包厢内,用扑克牌以梦金花的方式赌博,并让其弟刘某元负责记账、提缸子、放码。至次日清晨,朱某强约输6万元,万某学约输5万元,刘某元提缸子钱约8万元,刘某胜所输约8万元从缸子钱中支付。后刘某元向朱某强追要码钱,朱某强分两次共偿还刘某元6万元钱。
另查明,在本院原审过程中,程某乙退出所获赃款2000元。
(三)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1、2012年12月,刘某元刑满释放后,为了敛财,在2013年春节前后,刘某元利用刘某胜担任港湖村支部书记的影响力,伙同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港湖村村委会办公楼下的金悦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场,邀约赌客以扑克牌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以打缸子的形式,由二被告人均分获利。刘某元在赌场负责放码,黄某负责邀约赌客、放码,程某乙帮助刘某元记账、提缸子钱,该赌场开了约一个月,刘某元、黄某各获利10万元。其间,刘某胜为给刘某元“捧场”,参赌数次。此外,李某明因输钱较多,便向刘某元、黄某提出由其负责在该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场一次,获利2万元。
2、2013年3、4月份,刘某元与江某海以营利为目的,在港湖村还建楼会所、钱咸宜湾钱某家开设赌场,邀约赌客以扑克牌点数之和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以打缸子形式分红获利,刘某元及江某海组织邀约赌客,程某乙帮助刘某元记账、提缸子钱,该赌场开了约一星期,刘某元获利约5万元。
3、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明先后3次在其位于大冶市金山街道张冲村张冲李湾的家中和其弟弟李某家中为程某山(另案处理)提供场地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500元。此外,被告人李某明多次在程某山开设的赌场内,帮程某山为参赌人员提供购买香烟、水和食品及接送等服务,非法获利1000余元。同时,被告人李某明在程某山开设的赌场内向参赌人员马某生“放码”2万元,非法获利600元。
另查明,李某明、黄某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12月29日主动到黄石市公安局投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黄某退赃10万元,李某明总共退赃24100元。
(四)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005年1月24日下午,刘某胜等人在龙门陆湾一赌场内赌博输了钱,当听李某明说用于赌博的扑克牌有假后,刘某胜欲将赌场人员向某议(该扑克牌由其购买)带走,被害人江某高见状进行阻拦,于是,刘某胜与江某高发生争执,随后,刘某胜朝江某高的嘴巴打了两拳头,江某高则从地上捡起一砖头将刘某胜的额头砸破后转身便跑,刘某胜紧追其后,江某高跑到路边一田地内摔倒,刘某胜遂上前用匕首将江某高的臀部、腿部、手臂等处捅伤。经鉴定,江某高左下肢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九级伤残;牙齿外伤性缺失,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刘某胜的家属于2015年6月23日与江某高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江某高经济损失15万元(已支付),并取得谅解。
(五)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1、2010年,阿深南公司在港湖村征地建办公楼,时任港湖村村委会主任的刘某胜向阿深南公司提出征地附属的填土方工程交由港湖村施工,之后刘某胜以港湖村委会的名义分别于2010年11月3日、2011年3月15日与阿深南公司签订大广南高速公路监控中心填土方协议及补充协议。2010 年11月8日、2011年3月20日,刘某胜又以港湖村委会的名义向阿深南公司出具支付委托书,要求将土方工程款直接汇入其个人账户中,并承诺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港湖村承担。阿深南公司按照刘某胜的要求,分三次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将1862518.20元转到刘某胜指定的个人账户中。其间,刘某胜将该土方工程交由黄某斌及刘某强施工,除支付黄某斌68万元、刘某强50万元工程款,共计118万元外,将余款682518.2元据为己有。
2、2009年12月,朱某枝(港湖村出纳员)为方便自家储物,且听闻本村可能会进行征地开发,遂向时任港湖村主任、党支部委员的刘某胜提出欲购买港湖村老小学宿舍平房,同期,刘某山也因听闻本村即将进行征地开发的消息,亦找刘某胜提出共同购买港湖村老小学教学楼,以期将来获得拆迁还建房屋。刘某胜作为村干部因知道老小学在大冶市职教中心规划建设范围内,遂与刘某山商定各出资一半以刘某山的名义购买教学楼。于是,刘某胜召集刘某胜(村委会副主任)等部分村干部、村理财小组成员就处置村集体房屋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出卖老小学宿舍给朱某枝,出卖教学楼给刘某山。会后刘某胜安排理财小组成员对两处面积进行了测量。后因刘权某也想购买,刘某胜便与刘某山商议,决定安排刘权某与程某阳(理财组成员,已殁)合占一股,一并以刘某山的名义共同出资购买教学楼。程某平得知村委会在处置老小学教学楼一事后,也向刘某胜提出想购买,刘某胜遂让其与朱某枝共同出资购买老小学宿舍,朱某枝表示同意。
2009年12月21日,刘某胜代表港湖村委会与刘某山签订《房屋转卖协议》,转让老小学教学楼一栋,面积536.2平方米,转让价格为500元/平方米,总金额268100元。后刘某胜、刘某山各出资9万元,刘权某因筹措不到资金,遂由其哥哥的岳父吴某和出资4.5万元以刘权某的名义与程某阳共同出资9万元,于次日向罗桥街办双代管中行账户缴纳了该款,剩余资金刘某山用于修缮校内垮塌的食堂屋顶。2011年11月10日,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职教中心、成人中专和劳动培训工程建设规划整体设计要求,拆迁刘某山购买的上述房屋(测量总面积720平方米),还建其116平方米户型还建房3户、126平方米户型还建房3户。同年12月10日,刘某山分别与刘某胜、刘权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分割该六套还建房。其中刘某山、刘某胜各分得116平方米户型还建房1户、126平方米户型还建房1户;刘权某代表吴某和分得116平方米户型还建房1户;程某阳分得126平方米户型还建房1户。刘某胜将分得的126平方米户型还建房与程某甲进行了调换,供其父母居住。另一套116平方米户型的还建房经朱某枝介绍,于2014年4月28日以24万元现金转让给段某虎。
2009年12月21日,刘某胜还代表港湖村委会与朱某枝(以其丈夫吴某华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让老小学宿舍平房一栋,面积204平方米,转让价格为400元/平方米,总金额81600元。后朱某枝与程某平各出资一半,朱某枝于12月24日以其丈夫吴某华的名义向罗桥街办双代管中行账户缴纳该款。2011年11月10日,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职教中心、成人中专和劳动培训工程建设规划整体设计要求,拆迁朱某枝、程某平所购买的上述房屋(测量总面积225.7平方米),还建126平方米户型还建房2户,朱某枝与程某平各分得1户。
程某堂(理财小组成员)在得知村委会已将老小学教学楼、宿舍卖给刘某山、朱某枝后,邀约程某平、桂某龙(理财小组成员)向刘某胜提出想购买村委会老大队室,刘某胜因私下已出资购买小学教学楼,遂答应将老大队室卖给程某堂、程某平、桂某龙。2009年12月28日,刘某胜代表港湖村委会与程某堂签订《房屋转卖协议》,转让港湖村二组后渠道堤边原翻沙厂、原村办公室、加工厂、酒厂、门卫室,面积704.7平方米,转让价格430元/平方米,总金额303021元。后程某堂、程某平、桂某龙共同出资于12月30日向罗桥街办双代管中行账户缴纳该款。2011年11月10日,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职教中心、成人中专和劳动培训工程建设规划整体设计要求,拆迁程某堂、程某平(以其子程某亚名义)、桂某龙(以其子桂某名义)所购买的上述房屋(测量总面积895平方米),还建120平方米户型还建房5户,90平方米户型还建房4户。后程某堂分得120平方米户型还建房1户,90平方米户型还建房2户;程某平、桂某龙各分得120平方米户型还建房2户,90平方米户型还建房1户。
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上述被告人购买的港湖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时大冶市经济开发区测量总面积1840.7平方米,评估总价为1113128元。17套还建房屋总面积1938平方米,评估单价2100元/平方米,评估总价4069800元。
综上,刘某胜、刘某山、刘权某、朱某枝、程某堂、程某平、桂某龙以652721元从港湖村购买老小学教学楼、宿舍、老大队室等房屋面积共计1444.9平方米。据此,上述被告人共侵占港湖村村委会经济利益计2381569元。
另查明,朱某枝于2014年12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4日,刘某山、刘权某、程某堂、程某平、桂某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刘某胜退出赃款30万元、朱某枝退出赃款2万元、桂某龙退出赃款9万元;上述被告人购买房屋后有修缮及加盖房屋现象。
(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事实
刘某胜在担任港湖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先后四次代表港湖村村委会非法转让64.01亩土地,共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费28202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4月12日,刘某胜代表港湖村村委会与佳和利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港湖村军塘垅22.8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该公司用于建设钢材市场,收取转让费68.4万元。经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确认,该地块属港湖村集体土地,违法占地面积17.20亩(其中耕地为16.60亩,耕地耕作层被破坏,现为建设用地)。
2、2008年9月,钢富公司与港湖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港湖村快车道以东上程段土地用于经营钢材生意。2011年初,大冶市新苗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叶某炎向刘某胜提出购买该租赁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同年2月26日,刘某胜代表港湖村村委会与新苗幼儿园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每亩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快速道港湖村段东侧面积13.08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新苗幼儿园,收取转让费65.4万元。经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确认,该地块属港湖村集体土地,违法占地面积14.67 亩(其中耕地11.40亩,耕地耕作层被破坏,现为建设用地)。
3、2010年1月1日,昌宏公司向港湖村村委会租赁位于港湖村快速路东侧土地建设货场。2011年3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佳向刘某胜提出欲购买该租赁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同年3月24日,刘某胜代表港湖村村委会与昌宏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以每亩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港湖村快速路东侧、大冶职业学校北侧面积19.53 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昌宏公司,收取转让费97.65 万元。经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确认,该地块违法占地面积17.75 亩(其中耕地为16.65亩,耕地耕作层被破坏,现为建设用地)。
4、2012年下半年,黄某日向刘某胜提出欲购买位于百世吉服装厂后面靠近开关站方向港湖村熊家湾,面积为14.45 亩的土地使用权。刘某胜答应后要求黄某日分其5亩土地使用权,黄某日表示同意。2012 年11月13 日,刘某胜代表港湖村村委会与黄某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每亩3.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百世吉服装厂后面靠近开关站方向港湖村熊家湾,面积为9.45 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黄某日,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费330750元。刘某胜出资17.5万元以程某甲的名义与其所代表的港湖村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每亩3.5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百世吉服装厂西围墙后面的5亩土地的使用权。之后黄某日应刘某胜的要求给付4万元现金用于给港湖村村干部购买油卡。
裁判结果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某胜犯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赌博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1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以被告人刘某元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以被告人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以被告人程某乙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胜不服,提出上诉。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被告人刘某胜依法改判,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予以维持。
李某强、叶某虎涉恶案
基 本 案 情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强、叶某虎在阳新县太子镇李姓村后背屋湾一带形成以李某强为首,叶某虎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当地多次因琐事随意打砸、殴打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欺压百姓,同时为谋取不法利益,数次开设赌场,赌场规模大,在当地影响恶劣。该犯罪团伙实施数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横行乡里、欺压当地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团伙,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马某花两次伙同李某强、叶某虎开设赌场,抽头盈利。
裁判结果
下陆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马某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叶某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李某强、马某花及同案犯邢某谋、朱某良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叶某虎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服判,案件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