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和当事人,我们如何应对法官的失误

2020-04-23   法律读库


作者:黄文伟 来源公号:杜威法律公社

法官常常被视为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不过,法官也是人,不可能不犯错。法官办错案会被追究责任,这是明规则,《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此都有规定,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不过,本文想讨论的是法官的失误以及法官审判过程中做得不够理想的地方,这是“潜规则”,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

作为法律应用者,你有必要警惕法官的失误,防止因法官失误或者判决不够理想而损害到自身权益。虽然法律也提供了二审、审判监督等补救机会,但毕竟还要另外耗费更多的成本。

在事实认定方面,法官可能会因为对“证据规则”的片面理解导致失误。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刚颁布时,曾经发生一个案例:

原告没有聘请律师,在庭审中只带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而没有带原件,法官以仅凭复印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为由否定了争议房屋是原告所有的事实。复印件的证明力的确不够充分,但在原告确有房产证这一客观事实面前,简单以复印件否定原告主张,只看证据形式,不追求客观真实,陷入了形式主义错误,与人民群众长期形成的朴素的实体正义观发生严重冲突,影响了法院的权威。

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法官有时会犯下机械套用条文的失误。

某案中原、被告双方为原告方进行绿化建设而签订了香樟树种植合同,树木种植后,原告以被告所种树木不符合约定的胸径和分岔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后经鉴定,被告为原告栽种的树木中有部分树木在胸径与分叉数上与合同的约定有偏差。法官据此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要求被告限期将已种植的树木挖走。

法律确实规定解除合同后可以判决恢复原状,但此案如此判决则有机械套用法律僵硬裁判之嫌。

在此类个案中,恢复原状会根本损坏物的经济价值,特别是本案只是部分树木不符合要求,解除后不宜以恢复原状处理,除非原告方有更充分的理由。

在程序方面,法官也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失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在《以案件质量评查促司法责任制落实》一文中总结了司法程序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

“一是有的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不规范。直接送达中,有的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邮寄送达中,有的没有做好签收工作。

二是有的案件庭审程序不规范。包括未完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未当庭核查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导致身份证明文件存在瑕疵等情形。

三是笔录签字不规范。有的案件不签或代签笔录、文书。

四是有的案件电子数据录入不规范和不及时。有的报结时统一补录,有的开庭时间、结案时间、审限扣除、生效时间等方面数据错误。”

这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从2016年北京市各类审结案件中抽查750起进行评查发现的问题。

应该说,这些问题在其他省市法院也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地方法院的问题还更多更严重,比如立案理由不准确,拖延立案,分案处理不当(该分立两案的没有分案,不应分别立案的却分别立案),遗漏当事人,财产保全不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权利担保、资信担保审查不严),未审而判(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未涉及的事项却判决了),未审未判(对于当事人请求审理的部分法律关系却回避了),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是法官故意所为,有的是由于审判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有的是由于审判人员司法规范化意识不强,有的则是审判人员审判经验缺乏,对疑难复杂案件处理把握的能力不足。

各级法院都在加强规范化建设,但是,毕竟人不是神,法官失误仍然可能存在。作为当事人,我们做好应对准备,避免因法官失误影响到自己的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