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性的数字成瘾技术治理体系亟需构建 | 社会科学报

2023-09-24   社会科学报

原标题:适应性的数字成瘾技术治理体系亟需构建 | 社会科学报

适应性的数字成瘾技术治理体系亟需构建 | 社会科学报

▋数字经济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字平台为抢夺用户的注意力不断更新技术策略。不少人沉迷其中,过度使用数字技术而导致“数字成瘾”(digital addiction)。面对数字社会“瘾性经济”的“雷霆之势”,亟需构建适应性的数字成瘾技术治理体系,以促进我国数字经济良性发展。

原文:如何有效规范数字成瘾技术

作者 |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蔡艺生

图片 |网络

对数字成瘾技术的解释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现实社会之外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截然不同的数字社会,二者相互交织与影响。据统计,数字社会中,居住着50亿全球网民、10.67亿中国网民,中国网民人均每天上网时间约4.2小时。由此可见数字社会对个人和现实社会的深刻影响。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面临着急剧且深刻的变革,主要体现之一便是催生了数字经济。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0.2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41.5%,稳居世界第二。巨大的万亿元级数字经济市场,激发了各类数字技术的不断开发与运用。全世界的各大数字平台也在通过技术创新,不断革新盈利模式。

在数字经济兴起初期,一些网站平台的盈利模式之一是通过不断收集用户数据,精确识别用户个体需求并投放个性化广告、进行针对性营销或大数据“杀熟”等。其前提是网站平台利用技术优势获取用户信息,从而获得信息优势、掌握主动权。因此,网站平台往往需要“诱使”用户开放各类隐私权限,“监视”用户行为。学术界称之为“监视经济”“价格剥削”或“数据剥削”。随着用户数字素养的不断提高和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这种盈利模式日渐式微。

此时,一种新的盈利模式应运而生,学术界称之为“瘾性经济”。瘾性经济泛指架构在用户和网站平台关系之上的经营性创收行为,是一种以用户注意力为核心,通过提升用户瘾性,并以口碑营销形式获取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商业运作模式。顾名思义,网站平台采用数字技术手段诱导用户上瘾,延长用户滞留于本网站平台的时间,借以排除其他网站平台及其所代表的商品与服务,并借机给用户植入各类“口碑”或“需求”等认知,最终诱使用户持续付费。这种通过对用户瘾性的植入与控制来牟利的经济模式,典型的如烟酒经济、博彩经济、粉丝经济,乃至为法律所禁止的毒品买卖。数字成瘾技术的机理为:网站平台通过无限刷新、自动播放或个性化信息推送等算法和技术手段,不断刺激用户多巴胺的分泌,让用户出现强烈快感和兴奋记忆,逐渐产生重复使用或体验的瘾性,从而持续不断地吸引用户注意力。可见,用户沉迷手机或各类APP,正是无数数字公司或技术人员数十年努力的目标与结果。

“瘾性经济”以营利为目的并没有错,但是,数字成瘾技术本身是否超出社会容许度且具有危害性?是否构成对用户自由意志的削弱乃至剥夺?是否需要更为特殊且细密的规范与治理?

数字成瘾技术带来的挑战

当前社会舆论大多将用户沉迷网络仅归咎于个体自制力不足,忽略了数字成瘾技术的客观影响。正如传统瘾性经济中的烟酒伤害身体、博彩影响经济、粉丝经济滋生网络乱象,无差别且大规模地使用数字成瘾技术,可能给经济社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

第一,对心理和认知的影响。一是可能导致用户自我控制能力被削弱,导致抑郁或焦虑等心理问题。例如,自动播放的短视频会对人的中枢神经产生持续高强度的刺激,增大用户压力与疲劳感。二是智能算法不断向用户推送其感兴趣的信息,造成“信息茧房”,可能使用户形成极端认知,乃至造成群体性偏见,挤压主流价值观空间,最终引发社会问题。如长期集中推送的暴力内容,不仅会导致用户对暴力“脱敏”,降低共情水平和亲社会行为倾向,还会引发对暴力行为的模仿。

第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网站平台利用数字成瘾技术增强用户依赖性后,极易形成竞争优势并借以加速行业垄断。一是对用户实施强制站队或搭售等排他性限制,削弱用户的自决能力。例如,用户失去选择更健康、更廉价或更丰富的产品与服务的意愿和机会。二是对其他竞争平台、行业乃至实体经济进行挤压、兼并或破坏。

数字成瘾技术的治理

面对数字社会“瘾性经济”的“雷霆之势”,弱小的个人显然无法抵挡。同时,数字成瘾技术具有隐蔽性,且“成瘾”与“损害”的判定标准模糊不清,以致难以通过现行的法律法规予以妥善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强调,“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23年3月,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发展。2023年3月16日《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的发布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在网络空间深入实施的重大举措。白皮书为应对数字技术创新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提供了中国方案。目前,亟需构建适应性的数字成瘾技术治理体系,以促进我国数字经济良性发展。

第一,完善数字经济治理法律体系。一是完善数字成瘾技术法律规范,有效净化网络空间。修订、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的具体规制措施,增强其可操作性;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限制平台收集个人数据信息。研究制定《网站平台管理法》《网站平台管理实施条例》和《网站平台管理办法》等专门性法律法规,分类分级规范各种网站平台与数字技术。同时,探讨设立类似“禁烟区”“无烟区”的禁止使用数字成瘾技术乃至手机与网络的领域或对象。如2022年7月,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禁止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携带手机进入课堂的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全面净化课堂空间。二是完善救济规范,充分保障用户权利。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与《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降低救济证明门槛,出台数字成瘾救济的规定细则,增大对相关平台的惩处力度。三是完善反垄断规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协调好反垄断与算法治理的关系,及时出台与《反垄断法》适配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措施,阐明数字成瘾技术与算法的判定标准,以及合理利用与滥用的界限。四是制定数字经济税法,确保我国税收安全。探索制定《数字经济税法》,拟定专门税种与税率,包括计税和征税办法,用征税来规范约束包括瘾性经济在内的数字经济。

第二,健全数字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一是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监管。加强政府、网站平台和行业协会之间的协同,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评估分析各类数字成瘾技术的应用情况,构建公众监管系统和数字管理平台。政府相关部门指导网站平台运营主体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建立质量评估体系和控制机制,依据具体状况确定监督抽查比例,严肃责任倒查追究。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专业敏感度。二是完善监管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和管理目标要求,逐步形成具体、量化、可操作的针对数字成瘾技术的评估监管工作标准。根据影响用户心理健康程度、数字技术诱导成瘾程度、经营者集中垄断与成瘾技术之间的关系等设置标准,在对市场垄断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评判中引入数字成瘾技术使用情况的考量。数字经济行业协会研究设立排除或限制数字成瘾技术的行业自律标准。

第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数字素养。数字素养与技能是指数字社会公民学习工作生活应具备的一系列素质与能力的集合。相关政府部门应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帮助人民群众更好地面对数字社会,启发人民群众反思数字技术对人的认知与行为的积极与消极影响,引导人民群众掌握面对数字社会和数字经济的主动权,促进人民群众利用数字技术更为积极健康地学习、工作和生活。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70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宋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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