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奸情出人命”,无论在什么时候,出轨搞不好是会给两个家庭都带来伤害的。甚至还可能闹出伤人、杀人案件,尤其是熟人之间的出轨,更让人难以接受。所以已经结了婚的人,在与异性来往时一定要注意分寸,切不可越过那条红线。否则等伤害造成再后悔就晚了,2009年深圳发生的一起案件便是警示:妻子出轨男邻居,丈夫觉得尊严受训,实施物理阉割。
吴某与胡某两家是邻居,两个人也感觉很聊得来,时不时会约酒约饭。今天你去我家吃顿,明天我去你家吃顿,关系好得就跟兄弟似的。然而让吴某万没想到的是,就是这个自己视如兄弟的人,竟然跟自己老婆柳某混到了一起。对于怎么开始这件事,胡某与柳某有不同说法,胡某称是柳某勾引的。当时因为灯坏了,吴某又不在家,柳某找胡某帮忙。
他顺便就去帮了一下,结果搞好之后,柳某便采取了一些不雅方式撩拨他。他考虑到吴某,这样不行,大家都是有家庭又认识的人,可柳某不为所动,表示这是她自愿的,上去就脱他裤子。他最终没能经受住诱惑,与柳某发生了关系,之后还有过几次。足以见得不是强迫,然而对于这件事,柳某却有完全不同于胡某的说法。
她称确实是自己找他来修灯泡,却从未想过勾引他,找他只是因为他住在隔壁比较方便。又因为他帮了忙,自然要留他下来吃顿饭,表示一下感谢。谁知他在饭桌上喝了些酒,突然就抱着她要亲,她还抬手给了一巴掌。可胡某不为所动,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事后还威胁她不能走漏风声。这样的丑事怎么好让人知道,也怕被丈夫吴某知道,嫌弃自己。
便沉默不言,直到一次吴某察觉到妻子身体的异样,对她进行了逼问。她不得已才说出事情的真相,无论自愿还是非自愿,胡某与柳某越轨了是事实。吴某听了柳某的话,当即找上门打了胡某一顿,冷静下来后提出用钱解决。胡某给吴某五千元钱,从此远离柳某,就当这件事没发生过。胡某为了不挨打,只得答应下来。可他给不起这钱。
胡某家里的钱都在妻子手里,私房钱压根不够五千元,怎么拿的出?如果找妻子要,那这件事就会被她知道,事情更不会善了。于是拖了月余,胡某还是没把说好的五千元拿出来,吴某顿时怒了。他这人本来就脾气暴躁,又是个混社会的,觉得胡某这是在羞辱他。冲上门把他给绑了起来,胡某被逼急了。干脆喊道:“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吴某听见这话被气笑了,本来拿着刀就想砍,想着砍了他搞不好自己也要赔命。不如一刀剁了他的命根子,让他余生在痛苦中活着,这不是更解恨?想着,他拎起了手里的刀,对胡某实施了物理阉割。虽然为防止失血过多身亡,吴某动刀后就打了120,又前往公安局自首。却还是晚了,他下手太狠,胡某今后一辈子都没法再“出轨”了。
这起案件中,胡某与柳某在已有家庭的情况下出轨,双双背叛了自己的家庭。若是两个家庭都因为这件事闹离婚,他们两个是讨不着好的,要知道现在的法律中出轨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是违反法律的,我国法律明确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胡某与柳某越轨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这两条,在婚姻中属于过错方。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不会维护违背公序良俗的人,为了贪一时新鲜闹得家宅不宁,到头来还讨不着好,何必呢?不过这起案件并未走向离婚那一步,因为柳某告诉丈夫自己不是自愿的,是被胡某强迫的。吴某相信了妻子的话,只找胡某的麻烦,殴打、索要精神赔偿。值得一提的是,无论QJ还是通J,最好都不要自行处理。
如果确定是QJ,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如果只是通J。确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这赔偿得把握好一个度,过了说不准反倒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有一个问题是,自行解决很容易双方达不成协议,那矛盾便会升级。就像这起案件,吴某与胡某就赔偿一事没达成一致,结果导致事态升级,恼怒的吴某对胡某实施了物理阉割。
这下事情的性质就完全变了,从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从受害者转化为施害者。任何公民都具有身体权,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案涉及到个人隐私,判处结果并未公布,但物理阉割。已经是属于比较严重的伤害了,其量刑至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不管如何等待吴某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本来是受害者,因为一时冲动闹到自己锒铛入狱,也是令人唏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