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安徽一家五口惨死,17年后靠高科技破案,凶手身份出人意料

2022-06-22     历史战争

原标题:1998年安徽一家五口惨死,17年后靠高科技破案,凶手身份出人意料

1998年11月4日,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黄口镇毛庄村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特大刑事案件,村民孙某荣家被人灭了门。在两个村民跑着去派出所报警后,警方立即赶往现场勘查,当时这个村没有路灯。被害者家里也还没有电,在冷清的月光下,案发现场更显得惨绝人寰。一个老太太卧倒在压井旁,另一名女性倒在东边的暗间,卧室内还有一名年幼的男孩。

三人都已经没了生命特征,然而不止于此,就在奇怪户主孙某荣在哪儿时。村干部告知隔壁那座院子也是孙家的,当警方移步到隔壁的院子,同样惨烈的景象出现了。两个男子倒在正厅的血泊中,遇害的五个人中只有一个不是孙家人。那便是袁某军,他跟孙某荣有生意往来,当天因为谈生意住在孙家。

万没想到,这暂时的一住就丢了命,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即使是经验丰富的警察也感到心惊肉跳。究竟是谁如此心狠手辣?由于村民们为了救人多次进入案发现场,加上当年的科学技术、刑侦手段很有限,取证非常困难。

另外从现场的血印来看,凶手在作案的时候似乎还带了手套,且十分小心。基本上没在现场留下任何痕迹,不过警方注意到一件事,孙某荣是做牲口骨头回收生意的。案发前几天刚谈下一笔大买卖,拿到的钱,他用红腰带缠到了腰上贴身保管。

可是在案发后,这个红腰带被割断丢在了地上,而里面的钱已经不翼而飞。孙某荣把钱缠腰上的事极私密,如果不是比较亲近的人,一般是不会知道的。也就是说,这五个人死亡的背后,凶手的作案,目的很可能是为了财。并且凶手是有预谋的作案,死者身上的伤也印证了这点,大部分是一刀致命。压根没有反抗的余地,足以见得,凶手就是要他们死。

就在警方准备作下一步调查时,医院方面传来消息,孙某荣的儿子孙某鹏醒了。十二岁的孙某鹏当晚跟父亲同床睡觉,脖子上也被划了一刀,万幸的是他命大。被划一刀后并未死亡,虽然很清楚家里正在进行的屠杀,但为了避免再度受害。他不得不强忍身体、心里的悲痛,继续躺在原地装死,这才躲过一劫。

没有动静很久之后,他才敢睁开眼睛,前往隔壁邻居家让他们帮忙报案。虽然活了下来,然而因为脖子上的那一刀,受伤严重。导致他落下声带受损的病根,发音不准,说话艰难。不过孙某鹏看到了那个作案的人,他不知道对方的全名,只知道名字里带个旗字。这个人跟他的父亲很熟,所以当天也住在孙家,警方立即查看了孙某荣的电话本。

注意到了一个人——孙红旗,他做的生意跟孙某荣一样。巧的是在案发后,这个人消失了,有畏罪潜逃的嫌疑。经孙某鹏辨认照片,确定当晚作案的就是他,孙红旗到底是为了什么要置孙家于死地?他的这一作案,可以说是毁了孙某荣与袁某军两家,尤其是孙家。

整个孙家一共八口人,只有孙某鹏跟在外读书的大哥活了下来,孙某荣及母亲、妻子和一个儿子都在这一起案件中遇害。事后孙某荣的老父亲,孙某鹏的爷爷,因为受不了打击离开人世。孙某鹏与大哥不得不由伯父抚养,伯父家的条件本就不是很好,多了两个人。

其生活之艰难可想而知,袁家更不必说,顶梁柱的骤然离世让这个家庭格外艰难。不找出孙红旗,就没法给这两家一个交代,警方在案发后一直没有放弃寻找。但都没有结果,2014年公安部开发人像比对系统,警方立即将孙红旗照片放入比对。最终发现有个叫程杰的人极其相似,几经对比,确定他就是潜逃17年的孙红旗。

2015年5月28日,孙红旗落网,一开始他还想狡辩。铁证如山,再怎么狡辩也没用,只得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杀了五个人,害了两户人家,仅仅是为了一笔钱。孙某荣腰间的那笔钱,这些年,孙红旗也多次在噩梦中惊醒。当警方带着他去指认现场的时候,望着他曾经犯下过疯狂罪恶的那两座院子,孙红旗不由哭着跪了下来。

可伤害已经造成,人已经死了,他现在道歉还有什么意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使得被害人无法反抗,从而强行将财物抢劫。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孙红旗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在实施抢劫财物的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人,剥夺其反抗能力抢走财物。

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杀人属于劫取财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为抢劫罪。如果说事先没有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杀人后才起歹心将财物拿走,又或者抢劫后为掩盖罪证、保护赃物杀人的。那么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两罪论处,此案中,孙红旗为了抢劫杀害孙某荣、袁某军、重伤孙某鹏。

却并未就此罢休,又为拖延时间,前往隔壁院杀害了是孙某荣母亲、妻子及小儿子。那么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虽然此案后续判处结果并未公布,但犯罪情节如此严重,作案手段如此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的案件,不出意外,应该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28473a76e6c3c319d27a2bcb650cc9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