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宜居城市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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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宜居的基本原则,可以表述为城市宜居的两个准则。第一个是应该让城市居民以“适宜”的居住成本获得基本的居住效用,这可以说是城市宜居的最低准则;第二个则是应该让城市居民以尽可能少的居住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居住效用,这可以说是城市宜居的较高准则。无论人们居住在何处,都有一些基本的生活需求,例如,劳动就业、职业发展、生活消费、住房交通、知识或教育获取、身心健康、安全保障、社会交际、娱乐休闲等,而每一种生活需求的满足又都要通过支付一定的代价,譬如一定量的物资或者货币、时间、精力、身心愉悦或幸福感、人际关系质量、社会荣誉或地位等等作为成本。
原文 :《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宜居城市评价机制》
作者 |北京大学社会理论研究中心主任 谢立中
图片 |网络
如果一个居住区域,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能够让它的居民用“适宜”也就是可以承受范围之内的成本来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我们就可以说这个地方是宜居的;而如果能够让它的居民用相对更小的代价来获得在生活需要方面相对更大的满足,它就是相对更宜居的;同理,如果能够让它的居民在特定空间范围的不同城市/乡村之间用相对最小的成本来获得生活需要方面相对最大的满足,那它就是该空间范围内相对最宜居的区域。例如,一个城市的劳动就业、职业发展、知识或教育获取等方面的机会相对更多,住房价格相对较低,出行相对更为便捷,上班、上学、就医所耗费的时间相对更少,教育质量相对更高,医疗、养老、最低生活水平等方面的保障体制更为完善,自然环境相对更为优美等等,那这个城市当然就相对更为宜居。
建立宜居城市状况的评价机制
为了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分析城市宜居的状况,推进城市宜居建设,有必要建立宜居城市状况的评价机制。一种流行评价机制就是建立一套宜居城市的指标体系,然后根据这个指标体系来对各个地方的城市宜居状况进行考察和评价。对于这种评价机制,可以提出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
首先,在内容方面应该选择哪些指标?其次,如何随着时间的变化来不断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最后,各指标的权数应该怎么确定?对于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应该通过对于城乡居民的广泛调查来加以确定,而不能单纯是根据相关部门的工作规划,或者是相关专家对于宜居城市这个概念以及内容的理解来加以确定。当然,相关部门的工作规划和专家对于宜居城市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也是很重要的,但比这两者更重要的应该是城市居民自己对于所在城市生活需要满足的方面,以及对它的重要性的理解。
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宜居的需求
对于一个城市是否宜居的评价应该有城市居民的评价参与其中。必须建立起一个“以人民为中心”的宜居评价机制。2007年住建部发布了我国的宜居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目前也有很多机构在用不同的指标体系对国内相关城市的宜居状况进行评价。我们目前的城市宜居评价指标体系在指标或者权数设置方面可能有些问题,与广大城市居民对城市宜居状态的实际要求不太一致,致使用它来对城市宜居状况进行评价时得到的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出现了一定的偏离。
所以,我们需要将城市宜居评价指标及其权数的设置建立在主要通过对城市居民广泛、连续、动态调查所得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不断地使得宜居指标体系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的规划和专家的知识在城市宜居状况的评价过程不重要。相对而言,政府规划和专家知识可能反映了更大时空范围城市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城市居民的意愿则可能具有时空方面的特定局限性,只有将两者合理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对城市宜居状况进行评价和分析。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评价机制,要大幅加强来自城市居民的信息在指标和权数设置中的作用,甚至以其为主。
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
除了在用指标体系对城市的宜居状况加以评价时要注意以人民为中心之外,应该还有一个更好的途径或者机制来在对城市宜居状况进行评价时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就是要建立起这样一种评价机制,它的核心是允许城乡居民用“脚”投票。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允许城乡居民可以在城市之间,甚至是城乡之间相对自由地迁徙流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更换居住地的制度成本很低,一个城市居民如果感觉某个城市相对而言不如另一个城市更宜居,就可能离开这个城市迁居到另一个他认为相对更宜居的城市去。
只有在具备这种前提的条件下,城市的宜居性才能够得到真正符合人民群众实际感受的评价。不同城市的治理者才会竞相努力,使自己的城市变得真正地、持续地宜居。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65期第1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王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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