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篮球课、足球课……
为了有个好身体,
家长纷纷给孩子报上运动兴趣班。
可是一旦发生意外,
责任谁来负?
案例:
小明7岁了,为提高他的身体素质,家长给他报名跆拳道兴趣班。在每次课前热身时,教练都会先讲解动作要领、安全事项,然后站在小学员旁边随时准备保护。但是意外还是发生了,小明在准备侧踢时,没有集中注意力,踏上垫子脚没站稳就摔倒了,倒地后扭到了手臂,经医生诊断为小臂骨折,入院治疗花费近万元。
事后,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并诉至法院。家长要求培训机构和教练赔偿损失并承担全部责任,但培训机构却认为教练已经尽了安全保护义务,小明受伤责任在己,拒绝赔偿请求。
那幺小明的受伤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对小明这样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运动培训,我国法律对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标准要求更为严格。培训机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法律先推定培训机构有过错,证明责任在培训机构方。如果该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培训机构不仅要提供符合标准的运动设施,做好训前动作安全教育,还要在培训活动过程中尽到管理责任。
本案中,培训教练在给小明上课时,虽然进行了课前安全教育,但是未能及时提醒小明集中注意力,关键的是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由培训机构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八岁以下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全意识不强,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大,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对孩子参加运动课程的风险有所预见。在明知参加运动培训会有受伤的风险,仍允许孩子参加培训,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培训机构的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监管部门把好安全监管第一关,对培训场所的场地、设施的安全重点监督。
2.培训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定期对教职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3.培训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还原现场,从而认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4.家长可以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商业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
一旦发生意外,培训机构应立即进行紧急救治,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孩子监护人;同时,注意收集好现场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以便在纠纷中区分双方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