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在出租房内违法犯罪,房东需要担责吗?

2019-12-03   狭缝中的世界

房屋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需品,

当下的房屋租赁市场,

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乱象丛生,纠纷频发。

不仅租客在租赁时要多长个心眼,房东也是。

一旦房东将房子租给违法犯罪的人,

就有可能背上连带责任。




案例一:


2017年1月,温某将自己名下、位于通州区永顺镇的房屋租给朋友谢某,未按照规定到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温某知道谢某以前有过社区戒毒的记录,但并未在意。其后,谢某与同居女友黄某在该房屋内吸食“冰毒”,先后三次被来访的温某看到。温某虽然拒绝了谢某一同吸毒的“邀请”,但为了贪图租金且碍于情面,未向公安机关举报。2017年8月11日,谢某再次在该房屋内吸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人员于当日将温某抓获。


检察机关以温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


2012年6月4日,49岁的赵先生突然感觉胸闷不适,就到位于北京朝阳区的一个诊所看病,诊所的医生张富有给他注射了一针硝酸甘油,之后赵先生发生不良状况,急救车到达现场后赵先生的心脏已经停止跳动。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张富有系非法行医,无医师资格,所开的诊所也没有任何资质,无营业执照,且注射的硝酸甘油已经过期、注射方法错误。“黑医生”张富有被判处徒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后,赵先生的家人又将房东梅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房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近20万元。


早在2012年4月,在皮村曾发生过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事件,当时卫生部门和村委会对张富有的黑诊所进行了查封。张富有停业回家后一个月,又重操旧业,回到出租房屋内继续经营。被告作为出租方,在明知对方无行医资格、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允许其再次回到出租房屋内继续非法行医,才终导致了赵先生死亡事件的发生。梅先生的行为是间接导致赵先生死亡的原因,故其应与张富有负有同等责任。


梅先生认为原告已经向黑医生提起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应该再要求自己承担责任,而且作为房东,对黑医生继续行医的行为并不知情。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原告向张富有提起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不影响向被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终,法院判决房东梅先生对黑医生张富有应向原告支付的赔偿款中的五万元,与张富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微普法

房主一旦与房客建立了租赁关系,就有义务保障出租房屋内活动的合法性,这种监督的权利不是公权力,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公安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窝藏赃物、卖淫、赌博等违法活动,知情不报,予以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条文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转引自绍兴普法

编辑:富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