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7月29日发布《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其中第五条为婚丧假标准,“在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婚丧假。按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
上述规定为国家层面的规定,有些地区单独规定了本地区的婚假天数,有些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几日婚假,各地的具体执行标准以各地区规定为准。
婚假各地规定
北京: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上海:10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天津:3天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重庆: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山东:3天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广东:3天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浙江:3天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江苏:13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
安徽:3天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河南:21天+7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河北: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山西:30天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
陕西:3天+10天(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湖北:3天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湖南:3天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江西:3天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安徽:3天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四川:3天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福建: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云南: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广西:3天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宁夏:3天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辽宁: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吉林: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黑龙江:15天+10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青海:15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新疆: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内蒙古: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
海南: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贵州: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西藏:3天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来源:兰台劳动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18MPJG8BMH2_cNUgnkS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