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私人账户“避税”被判3年?合理节税,只需这一招

2019-08-04     税眼

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

提醒这些企业:2018年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

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逃税判3年

湖北省武汉经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鄂0191刑初65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祥耀担任本辖区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黄祥耀被抓获。2018年4月9日,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825630元。

处罚决定:

一、被告人黄祥耀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本案补缴税款人民币57388元,由本院发还税务机关。

案例二

老板与控制公司资金频繁交易被税务调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业银行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

黄某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

其账户大额资金交易频繁,大大超出了个人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范畴。其账户不设置资金限额,不控制资金风险,不合常规。黄某本人身份复杂,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账户与其控制的公司账户间频繁交易,且资金通常是快进快出,过渡性特征明显。

最终,税务查出来黄某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在金税三期强大的系统下,偷税、逃税已经无处遁形,而且,有的企业和个人误用避税方法,最终被税务机构查出,得不偿失。那么有没有有什么合理节税的方法呢?

2019,企业或个人怎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合理节税?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这里以把企业注册到我工业园区为例【Tel:156-8317-4870】。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给予扶持奖励;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5%以内;

案例分析:

假设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一年有1000万的营业额,除去成本200万元,那他需要缴纳的税收是,增值税1000*6%=60万,企业所得税(1000-200)*25%=200万,附加税60*12%=7.2万,分红(1000-460)*20%=108万。

税收总计60+200+7.2+108约375万。

如果使用两个个人独资企业拆分成小规模,享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1000÷1.03*3%=29.12万

个人所得税(500÷1.03*10%*35%-6.55)*2=10.44万*2=20.88万

附加税29.12*12%=3.5万

税收总计29.12+20.88+3.5=53.5万。

53.5万对比375万

节税321.5万,节税比例高达85.7%以上。

总结: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不交企业所得税,而是交“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这里特别强调一定要找个税收优惠园区去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才能达成以上所讲的节税效果。个人独资完税后,可以公转私,不用重复缴纳个税。

更多园区优惠政策,和税收筹划方案欢迎私信小编,小编会在第一时间回复大家。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0gwtX2wBUcHTFCnfhlT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