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劳资纠纷案!公办幼儿园竟也输掉了官司!规范用工势在必行!

2023-11-10   园长幼师通

原标题:又一起劳资纠纷案!公办幼儿园竟也输掉了官司!规范用工势在必行!

近年来,随着幼儿园安全法律风险事件频发,园所经营风险越来越高,并且幼儿园在面对各种园所法律纠纷过程中通常都处于弱势地位。

为了更好的规避园所经营法律风险,提升园所规范管理水平,园长幼师通服务平台于11月24日-25日广州将举办《幼儿园合规用工、劳资纠纷应对与安全事故法律风险防控-密训营》,特别邀请法律专家龙镜锋律师结合实际案例,亲身授法!

幼儿园用工问题纠纷

案例解析

用工问题是园所运营过程中一直困扰幼儿园举办者&投资人&园长的重要问题。在园长幼师通服务平台全国线下会议举办过程中,在答疑环节很多园长都提出了关于园所用工纠纷的一些问题。比如下面的问题:

1、幼儿园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教师要求幼儿园支付双倍工资,这个赔偿是按照基本工资计算还是全额工资计算?

2、老师生重病,医院开证明,需要休养3个月,可以辞退吗?

3、刚签订3年劳动合同,老师就生重病,劳动合同可以修改吗?

园所的用工问题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和解决,就会面临赔偿甚至更大的问题,今天就关于园所用工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及专家分析来详细分享园所用工过程中关于合同签订和解除涉及的法律风险,涉及纠纷会遇到什么样的赔偿。

基本案情

宝安区教育局于2018年收回新锦安幼儿园的办学场地,收回后交由新城幼儿园(原告)管理。

原新锦安幼儿园保安周显柱在新城幼儿园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与原用人单位(新锦安幼儿园)未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在原用人单位(新锦安幼儿园)劳动合同到期后,才与新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之后被新城幼儿园辞退,产生了劳动赔偿金的问题纠纷并经过了一审二审。

新城幼儿园认为

新城幼儿园申请再审称,新城幼儿园并未承继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锦安幼儿园(以下简称新锦安幼儿园)的劳动关系,而与周显柱签订劳动合同,新城幼儿园从未安排或参与安排周显柱工作。新城幼儿园作为公办幼儿园,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能因此认定新城幼儿园承继新锦安幼儿园的劳动关系。因此,新城幼儿园无需向周显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833.4元及律师费1769.17元。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法院最终判决

虽然周显柱与新锦安幼儿园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7月15日到期,但双方之间并未结束劳动关系,而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之后周显柱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周显柱在新锦安幼儿园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新城幼儿园的工作年限,故二审法院认定周显柱已在新城幼儿园工作5年,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新城幼儿园向周显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491.4元,并无不当。根据周显柱的胜诉比例,二审法院判决新城幼儿园向周显柱支付律师费1769.17元,亦无不当。

争点归纳

周显柱被新城幼儿园辞退,相应赔偿金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专家说法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法律依据主要体现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上述案例的争议主要体现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存在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但原用人单位尚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时,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认为劳动者可以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并以此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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