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房東租戶要注意了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
不得單獨漲租金!
近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通知稱,自2019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使用《廣東省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下稱示範文本)。通知要求,各園區、鎮(街)要推行房屋租賃信息化管理,切實做好房屋租賃基本信息登記工作。對住房租賃當事人未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根據國家及東莞市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那麼《示範文本》具體有
哪些內容呢?
下面就一起來看一看吧!
出租人不得單獨上調租金
在現實租房中
租客們經常遇到房東隨意
上漲租金、合同未到期被驅離等現象
對此,示範文本均有相應的約定。根據租賃文本,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獨上調房屋租金。在租賃合同期內出售租賃房屋的,承租人繼續占有使用租賃房屋的權利不受影響,合同期滿後由買受人與乙方自行決定是否繼續簽訂租賃合同。
東莞將推行使用
《廣東省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此外,示範文本還明確了
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不得擅自將房屋轉租
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轉租後因第三人對房屋造成損失的
由承租人負責賠償出租人損失
(資料圖)
住房租賃當事人應當備案
在推進示範文本的同時,東莞市還強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各園區、鎮(街)要推行房屋租賃信息化管理,切實做好房屋租賃基本信息登記工作。
住房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住房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新莞人服務管理部門(住房租賃主管部門)窗口或在東莞市房屋租賃監管服務平台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對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未按規定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或偽造編造住房租賃交易信息的,視情節輕重採取暫停合同網簽備案功能、風險提示、列入黑名單、公開曝光等措施進行懲處。
對住房租賃當事人
未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
將根據國家及東莞市
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嚴禁使用不合格燃氣器具
通知還稱,要切實壓實各出租屋屋主租賃安全主體責任,嚴禁出租房屋使用不合格燃氣器具。各出租屋屋主要認真排查出租房屋的燃氣安全隱患,發現問題的,要立即整改。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在《示範文本》第十三條「雙方約定其他事項」,明確租賃房屋內燃氣設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責任,嚴格落實把「嚴禁使用不合格燃氣器具」列入出租屋租賃必備安全條件之一。
只有相互理解生活才能更美好、和諧
所以
在房屋租賃過程中遇到問題時
請房東、租戶儘量協商解決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大家順便把這個消息
轉給身邊的房東、租戶吧!
來源 | 莞香花開
編輯|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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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zoQqtmwBvvf6VcSZzf-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