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東莞長安公安分局
對烏沙步步高路出租屋進行檢查時發現
一出租屋二手房東連續3次
未按規定對承租人信息進行登記
公安機關對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該房東也因此成為
長安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
而被行拘的第一人
不按規定登記
被依法行拘
據辦案人員介紹,在7月6日的執法行動中,民警對一出租屋住宿人員進行檢查時發現,一租客李某於6月26日入住該處,二手房東齊某仍未按規定對其及時進行信息登記。
經查實,齊某分別於2019年11月13日、2020年4月17日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分別被烏沙派出所當場行政處罰200元,針對連續三次未按規定對承租人信息進行登記,公安機關對二手房東齊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據了解,長安公安機關在巡查中發現這個公寓裡面有多人未申報,經審訊、查詢發現該房東有兩次未實名登記報送承租人信息。
7月7日上午,記者在辦案民警的陪同下,在烏沙派出所見到了齊某,面對民警的詢問他後悔不已。
被處罰者齊某承認自己疏於管理未對住宿人員進行信息登記,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齊某表示,很後悔沒有履行好「莞e申報」責任,怪自己沒有及時跟進登記住宿人員情況,非常自責。
大力推進對出租屋的執法
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據民警介紹,今年初至7月6日,全鎮共查處了不按規定登記、報送承租人信息的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屋中介等責任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案件共1192宗。
據公安機關相關負責人介紹,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被初次查獲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對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務機構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次以上查獲的,按照《反恐怖主義法》第91條第1款之規定,對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務機構處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租賃中介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對已登記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規定報送被初次查獲的,按照《東莞市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第26條第1款規定,對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務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已登記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規定報送被第二次以上查獲的,按照《東莞市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第26條第1款,對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務機構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長安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副中隊長林健兒表示,公安機關將大力推進對出租屋管理的執法,對未按規定登記報送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東莞警方提醒
出租屋主、二手房東等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市場主體等單位負責人,住宅小區和商住樓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等各類責任主體都應認真履行「莞e申報」責任,及時登記、報送、更新居住人員、從業人員信息,違者將被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來源 | 歡樂長安、長安公安分局
編輯| 章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3hJtPnMBnkjnB-0zD7I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