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小編收到一條網友求助信息:公司以疫情為藉口,變相裁員,想知道自己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該網友告訴筆者。自己勞動合同在杭州軒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執御全資子公司)。自從2月初以來,公司就開始恢復遠程辦公。讓自己不明白的是,執御已經拿到了復工證明,也已經開始復工。但還是不讓該職場人復工。而就在昨天,被HRBP約談,公司協商進行降薪待崗;並且表示如果不同意將強制執行。現在已經收到了他們的通知,(強制執行條件更差,圖2是郵件,圖3是溝通的方案)自己在網上曝光出來後,現在公司人力撤回了郵件和企業微信通知。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看了該職場人出示的證據,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一點,該公司還是挺「聰明」的,如果公司單方面解除該職場人的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僱,這樣就必須要支付該職場人雙倍賠償,但如果讓該職場人自己提出辭職並且索要補償的話,那麼公司就不屬於非法解僱了。
最近出現待崗事件的企業其實還挺多的,那筆者今天就來分析一下疫情期間遭遇單方面合同變更,被待崗職場人如何處理?
「待崗」是個什麼概念?
首先,勞動法中並沒有「待崗」的概念,所謂的待崗是指職工在與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前提下,離開原崗位,並且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的情形。
公司安排員工待崗的這一行為是否違法了呢?
勞動法中雖然沒有這個概念,但我們也可以認定它為違法。這是因為待崗的實質是臨時性的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作為用人單位並沒有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工作崗位並支付相應勞動報酬,待崗就意味著無法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所以是違法行為。
為什麼會出現「待崗」這個概念?
這是因為很多公司為了讓某些員工自行離職而不引起仲裁等麻煩,通常會隨便找個理由讓其待崗,通過在待崗期間縮減待遇的方式逼迫員工自行離職。
我們該怎麼辦?
就如筆者前面所說。強制待崗已經屬於違法,那麼違法事實成立,依據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公司有義務為該員工安排勞動崗位。如果公司拒不安排勞動崗位,員工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以公司沒有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依法繳納社保費用等為由主張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同時其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在要求公司補發工資的基礎上進一步向公司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主張權利應在仲裁時效內提出,即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普法完了,我們再來八卦一下,看看網友們都是怎麼說。
有網友就說到。996,取消年終,取消團建,取消加薪,一個沒有錢的公司,沒有網際網路思維的公司,一手好牌被打得稀爛,ceo負主要責任。
也有網友爆料到。技術和產品部門90%員工現在在家待業。就剩下幾個運營的了,HR,財務,法務,招商,後端計劃,物流,品控都待業。每個月發2010元,發到5月31號,剩下來的員工不得去外面找工作。
也有網友吐槽到。待崗協議70%,很多孕婦,哺乳期的。強制籤。合約是杭州專業的律師團隊做的,基本沒有漏洞。不知道有多少人能和公司耗著堅持不簽。
看來執御科技的這一波操作又把「變相裁員」帶入一個新高潮。當然,嚴謹點說,筆者不該用「裁員」這個詞,畢竟這是一個「造詞」的年代,筆者應該用人員優化,架構調整等等。或許這篇文章火了,執御科技人家會告我誹謗呢。站在多數職場人的立場來說,大家都不希望履歷上出現被裁撤,被開除的經歷,也都想在被裁員後拿到公司的賠償,但從國內多數公司的做法看來,想拿到合理的賠償,幾乎都是渺茫的。
最後筆者也想提醒一下各位職場人,職場起伏,人生起伏其實這都很正常。偶爾失業算什麼,想開點,多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