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承擔責任就開始踢皮球,史律師帶你認清城中村改造的「頭兒」

2020-06-24     拆遷衛士

原標題:一到承擔責任就開始踢皮球,史律師帶你認清城中村改造的「頭兒」

「城中村」是城市化過程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房屋的徵收拆遷在實踐中極有可能面臨各種複雜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被徵收人往往會很難弄清,特別是改造責任主體的認定問題,更是實務中爭議比較大的難題。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通過一個案件來講解一下城中村改造責任主體的確定的問題。

案情簡介

張改琴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塢城街道辦事處北張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房屋。2016年,張村村委會按照太原市有關文件精神要求,完成撤村建居及集體經濟改制工作,原村委會的經濟管理職能由集體經濟改制後成立的太原信德裕貿易有限公司承繼。太原市小店區塢城街道北張村進行城中村改造,小店區政府對《太原市小店區塢城街道北張村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作出了批覆,同意該方案施行。太原信德裕貿易有限公司強拆了張改琴在該村的房屋。張改琴不服,將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小店區政府)、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塢城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塢城街道辦)訴至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太原信德裕貿易有限公司列為第三人。其中法院查明,《太原市小店區塢城街道北張村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方案》該拆遷補償方案中第一項明確規定太原信德裕貿易有限公司系北張村改造的拆遷主體,同時在庭審中,太原信德裕貿易有限公司也承認拆遷行為系其所為。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張改琴的起訴。張改琴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張改琴向最高院提起再審,最高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3739號行政裁定書,指令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依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本案中,小店區政府對塢城街道辦呈報的《太原市小店區塢城街道北張村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作出批覆,同意該方案施行,並批覆塢城街道辦接文後,認真組織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小店區政府的上述批覆行為,系其行使相應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方網站發布的《太原小店區9個城改項目「明星」堆里找「合伙人」》一文顯示,小店區委、區政府等舉辦城中村改造項目推介會,北張村城中村改造項目是

重點推介項目之一,文中還指出小店區形成了支持推進城中村改造的強大合力。這也說明城中村改造系由政府主導進行。雖然涉案補償方案中規定,北張集體經濟改製成立的太原信德裕貿易有限公司為整村改造的拆遷主體,該公司亦認可其實施了拆除張改琴宅基地上房屋的行為,但由於其不具有拆除房屋的職權,故其實施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應視為受行政機關的委託,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由委託機關承擔。一、二審法院未結合同期城中村改造項目所涉關聯案件認定情況,對小店區政府、塢城街道辦在涉案城中村改造項目中的作用進行全面審查和認定,二審法院基於太原信德裕貿易有限公司自認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認為本案訴爭糾紛不能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史律師評析

本案的審查焦點為:小店區政府、塢城街道辦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小店區政府作出關於《太原市小店區塢城街道北張村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的批覆,說明涉案項目系政府主導,且根據《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各區城中村改造領導組及其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城中村改造工作,小店區政府應當對本案強制拆除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雖然太原信德裕貿易有限公司承認拆遷行為系其所為,但其參與拆除行為缺乏法定授權,其並不具有拆遷主體資格,其拆遷行為系受委託所為。塢城街道辦作為小店區政府的派出機構,沒有法定征地拆遷的職責,其參與實施涉案房屋拆除行為應當視為受小店區政府的委託,應當由小店區政府承擔責任。小店區政府及塢城街道辦應當承擔其未實施強拆行為的證明責任。

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中明確有關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並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說明城中村改造系由行政機關主導進行。雖然補償方案中規定,相關民事主體為整村改造的拆遷主體,但由於其不具有拆除房屋的職權,故其實施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應視為受行政機關的委託,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由委託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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