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新《土地管理法》賦予村民這些法定權利

2020-08-21     拆遷衛士

原標題:「收藏」新《土地管理法》賦予村民這些法定權利

新《土地管理法》一方面壓實了地方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責任,繼續完善法治政府建設!另一方面,對於部分無視中央領導的地方,新《土地管理法》也賦予了村民一定的法定權利。

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為大家介紹拆遷中的五大權利!

權利一:及時提出不同意見

新《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與擬征地行為相關的信息在村內完整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老百姓可能想當然地認為,自己的意見無足輕重,真要拆遷自己也攔不住。這種想法大錯特錯,新法新增的意見環節絕非虛設,徵詢意見這個程序實際上是徵收決定作出前的必要環節。而提意見也並不是用嘴說這麼簡單,提交有簽字、手印的書面意見,才能為今後的拆遷訴訟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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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二:召開聽證會權利

《土地管理法》第47條還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聽證會看似是一個單方向的輿論宣傳工具,基本就是政府向農民進行宣講,所謂的答疑解惑也絲毫不帶有商量的餘地。這種想法是因為兩者之間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想要在聽證會上作出有實質意義的發言,需要對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足夠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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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三:對征地批文提起行政複議

地方政府在徵收集體土地時,必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這裡有個非常重要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

村民在獲知這個批文後,可以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實踐中也有省政府自行糾錯的案例,也有複議被駁回申請國務院裁決後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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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四:對徵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作出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行政案件常見問題解答》中說到:人民法院在審查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公告時,不宜將徵收土地公告認定為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征地批覆的公告送達行為,不能以征地公告不創設新的權利義務為由不予審查,或者僅審查其是否符合征地批覆的內容;而應當將其獨立的征地決定,除審查與征地批覆內容是否一致外,還應對市縣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辦理征地批覆的相關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全面進行審查。

法律強調公民要「奉公守法」,政府官員也應如此,土地不是以權謀私的買賣。農民在起訴徵收決定後,法院就要啟動全面審查,除了徵收決定之外,還包括報批材料「一書四方案」等報批材料,接受村民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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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五:合法拒絕拆遷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14條規定,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鑒於新《土地管理法》明確將徵收程序安排在了補償安置程序的後面,村民在滿足前述情況下拒絕了補償,也就間接地拒絕了拆遷,徵收程序就不能合法獲得批准。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q_VXEXQBd8y1i3sJCMZ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