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內地會不會交換信息?

2019-12-23     RUCHFUL瑞豐德永

 如果在香港、離岸島嶼等國家地區開有在岸或離岸公司,或董事、股東個人開有個人金融帳戶,大部分公司或個人金融帳戶開在香港,擔心金融信息會交換回中國內地。

  是否會交換?

  交換的大前提(3個前提同時具備):

  1、簽訂了大協議《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

  2、已制訂或修訂交換的國內法律基礎(一般為征管法)

  3、已簽訂國與國之間雙邊/多邊法(全面協議、交換協定、多邊協議)

  香港已具備CRS三個大前提條件:大協議(內地與香港均在第二批),及香港本地法修訂與內地《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雙邊安排(香港與內地雙邊稅收安排),必定會交換。

  交換對象?

  非香港稅務居民,即中國稅務居民(含個人與法人)在香港的金融涉稅信息。

  交換時間?

  收集時間:香港財務機構於2017.1.1.及以後新開立的帳戶提供自我證明,之前開立的帳戶申報財務機構可使用帳戶持有人檔案內的資料以決定其稅務居民的身份。該等機構亦可聯絡帳戶持有人索取進一步的資料或驗證其持有的資料;

  報送時間:香港稅務局要求自2018年1月開始,及以後每年1月要求財務機構報送,每年9月發送到內地稅務局。

  交換後帶來什麼結果?

  對於依法誠信納稅的個人和企業,「標準」並不會增加其稅收負擔。但是,對於故意隱瞞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我國稅務部門可根據其他國家(地區)提供的金融帳戶涉稅信息,核實納稅人境外真實所得,對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的所得補徵稅款並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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