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3年的業務計劃與財務預算書;
2. 申請人和公司的法定文件公證本;
3. 綜合公司配置文件;
(包括名稱、地點、申請人、成立日期、主營業務、主營業地點、董事和高管資料等)
4. 3年經審核的控股公司帳目或參與者每人必須持有10%或以上的實收資本;
5. 由股東或投資公司出具保函;
6. 從事主管監督申請人的股東或者總公司監管曾的介紹信;
7. 備忘錄及章程;
8. 審計委員會的各項決議批准;
9. 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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