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吳亮堀(身份證號3505221949****3515)、
吳清圖(身份證號3505811985****2716):
本院受理原告柯其仁與被告吳亮堀、吳清圖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371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吳亮堀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柯其仁借款本金16萬元,並支付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的利息損失;二、駁回柯其仁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699.00元,由吳亮堀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辦法官:陳清真 書記員:蘇秋婷
聯繫電話:0595-8876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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