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鄰里多年,竟因一棵榕樹對簿公堂

2020-04-23     石獅法院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

可在石獅市靈秀鎮

一對鄰居卻因一棵榕樹對簿公堂

究竟怎麼回事呢?

一起來看看

案情簡介

家住石獅市靈秀鎮的李某與蔡某是鄰居關係,蔡某居住的房屋位於李某房屋的後方不遠處。蔡某房前的土地上自然生長的一棵榕樹已威脅到李某的房屋安全,李某多次聯繫蔡某,要求其將榕樹移除,蔡某一直不予理睬。

隨著榕樹不斷長大,李某認為該榕樹已嚴重危害其房屋的居住、使用等權利,並己造成其房屋地基、牆體、門窗等嚴重損壞。李某及家人慾將榕樹移栽他處,卻遭到蔡某阻止。雙方因這棵榕樹爭執多年,經村委會、派出所調解均未果,李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蔡某清除栽種在李某屋後的榕樹樹根,並承擔李某修復房屋的費用44875元。

蔡某辯稱,該榕樹並非其栽種而是自然生長的,但榕樹所在位置確實是在其土地上,目前已將榕樹砍掉。

法院審理

法院經查明,蔡某房前的土地上自然生長了一顆榕樹,該榕樹靠近李某房屋的後方,因李某的房屋被該榕樹樹根破壞而引發糾紛。審理中,李某提出鑑定評估申請,即對李某上述房屋何處的損壞是由榕樹所造成的進行鑑定;對案涉房屋因榕樹所造成損壞的房屋修復費用進行評估。法院依法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評估。

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評估,李某房屋的基礎以及多處房間局部損壞是由上述榕樹造成的。李某上述房屋因榕樹所造成損壞的房屋修復費用為 44875元。

法院判決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一方因過錯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李某的房屋因蔡某土地上自然生長的榕樹造成損壞的事實有司法鑑定意見書為證,予以確認。蔡某對自然生長在其居住管理使用的房屋的土地上的榕樹負有管理義務,但其卻任由榕樹自然生長多年進而導致李某的房屋受到榕樹的破壞,蔡某對此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雖然蔡某已將榕樹樹冠鋸掉,只剩小部分樹幹、樹根,但根據榕樹的生長特性,該樹樁的存在仍然會對案涉房屋造成一定的威脅,蔡某作為管理者負有清除榕樹樹根的義務。

據此,判決蔡某應賠償李某房屋修復費用44875元,同時應清除其房屋屋後的榕樹樹根。判決後,蔡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物權法》第84、85 條規定, 相鄰人因其相鄰法律關係的存在而負有義務,應當從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的角度出發,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有義務排除妨礙。

本案中,蔡某土地上自然生長的榕樹已經對李某的房屋造成損害,儘管榕樹並非蔡某所栽種,但由於榕樹位於蔡某所有的土地上,蔡某具有控制或隨時處置該樹的條件。現因榕樹已經對李某的房屋造成損害,蔡某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雖然蔡某已將大榕樹鋸掉,但仍留有大榕樹的樹幹、樹根,根據榕樹的生長特性,榕樹的樹幹或樹根仍然會對房屋造成一定的威脅,因此蔡某作為管理者負有清除榕樹樹根的義務。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鄰里相處

和為貴、善為本

相互關心、照顧

正確處理好相鄰關係

構建美好和諧的生活環境

才是安居樂業的根本


文稿|蘇麗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3IuqqXEBfGB4SiUw_1W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