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的戶外廣告再也不能任性了

2019-12-25     鷹潭優生活

戶外廣告設置是城市容貌的重要組成部分。近些年來,戶外廣告事業迅速發展,廣告設置規劃隨意、沒有統一技術規範、小廣告「遍地開花」等問題隨之而來。市人民政府於2009年出台的《鷹潭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若干規定》已難以滿足城市管理需要。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維護和改善我市市容市貌,不斷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用法治助推「雙創」工作,有必要制定一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12月24日,《鷹潭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布。《條例》歷時3年,經過大量的調研、認證、修改,廣泛徵求了各地各部門各界的意見建議。《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三十九條。其中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規劃與技術規範,第三章為廣告設置,第四章為管理維護,第五章為法律責任,第六章為附則。《條例》主要體現了以下特色:

適用範圍方面。《條例》明確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及其規劃、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即實行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覆蓋。為保障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全域一體」得到落實,《條例》在制度上進行了設計。一是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構建出市、縣、鄉三級聯動日常管理的工作機制;二是設定了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投訴舉報制度,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監督。

價值導向方面。為突顯戶外廣告作為公共傳播平台的特性與價值,體現鮮明的城市文化,《條例》在第一章總則中明確了「戶外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要求」,「鼓勵戶外廣告設置創新」等內容。

統一管理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一條僅對戶外廣告管理作出一般性規定,未對設置主管部門進行統一明確。結合鷹潭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實際,《條例》在制度設計上採用兩項措施:一是建立統一管理體系。確定市城市管理部門為戶外廣告設置的主管部門,同時,設定了城市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製度和聯合執法機制。二是設定規劃先行制度。明確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範。通過編制設置規劃和技術規範,控制設置總量,實行分區設置,體現鮮明特色。

落實簡政放權方面。為體現行政管理「放管服」改革精神,《條例》對戶外廣告進行了分類管理,將戶外廣告劃分為大型和非大型戶外廣告。依據有關上位法明確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事前審批制度的條件和程序,對非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作事後告知的一般性規定。在管理措施上,採取事前管理和事後管理相結合的方式,用制度保障優化營商環境。

解決城市管理難點方面。為提升城市品位,保障「雙創」工作於法有據,實現與市委決策無縫對接,《條例》立足精細化理念,在制度設計上採用兩項措施:一是疏、堵結合治理小廣告。所謂「疏」,就是明確在城市繁華地段、居民區等公共場所規劃設置公共廣告欄,主動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需要張貼印刷品廣告的提供場所。所謂「堵」,就是明確「禁止在電線桿、樹林、住宅樓道以及其他未經批准的場所書寫、刻畫、噴塗、張貼戶外廣告」。二是明確「主要街道及重要地區臨街建築立面設置廣告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體現地方文化特色或者現代都市風格」。

關注民生方面。《條例》在制度設計上採用三項措施。一是維護公共利益,對戶外廣告不得設置的情形和禁止設置的形式進行了細化。二是保障安全環保,明晰「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選用安全、節能、環保的材料,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噪聲污染、光污染等不利影響」。三是強化了氣象災害天氣期間對戶外廣告的特殊管理,明確「遇有大風、暴雨或者其他惡劣天氣預警時,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法律責任方面。為防止處罰數額「隨意發揮」,杜絕「同案不同罰」的出現,條例將違法版面面積作為罰款基數,做到處罰裁量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使執法人員認定起來好操作,違法者也能夠心服口服。

來源:鷹潭日報社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u_iHPm8BMH2_cNUgISv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