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穎婭、蔡文錦

2019-08-09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穎婭(身份證號3590021980****1229)、蔡文錦(身份證號3505811991****1218):

本院受理原告吳迎迎與被告蔡穎婭、蔡文錦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3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蔡穎婭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吳迎迎借款本金10萬元,並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的利息損失;二、蔡穎婭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吳迎迎支付律師服務費3400元;三、蔡文錦應就本判決確定的第一、二項債務向吳迎迎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四、蔡文錦向吳迎迎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蔡穎婭追償;五、駁回吳迎迎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68.00元,由蔡穎婭、蔡文錦負擔3068元,由吳迎迎負擔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辦法官:陳清真 書記員:蘇秋婷

聯繫電話:0595-8876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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