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下列人員受過刑事處罰,免除前科報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條 前科報告制度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本條規定有3個內容:
(一)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是指依照我國的刑事法律,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並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各種主刑和附加刑。如某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刑法的有關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這種情況也屬於依法受過刑事處罰。如果某行為人雖曾受到司法機關的追訴,但其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況,因而人民法院決定免予刑罰處罰的,則不屬於「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同樣,如果檢察機關對上述情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不予起訴的,也不在「受過刑事處罰」之列。
(二)如實報告僅限於在入伍、就業的時候。「入伍」是指加入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就業」包括參加任何種類的工作,如進人國家機關,各種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團體等等。「向有關單位報告」,是指向自己參加工作的單位報告。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便於用人單位掌握本單位職工的情況,便於安置工作以及對該有關人員開展幫助和教育。
(三)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並且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這兩個條件是缺一不可的,可以免除報告義務。但是免除不等於不受影響,參軍政審、一些機密重要崗位,即使你不報告,也有可能查出你的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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