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幾種情況判了刑也不用坐牢

2020-03-19     南大港普法



目前在各類犯罪中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居多,目前執行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場所一般是看守所或者監獄。無論是看守所還是監獄都是被嚴格看管限制人身自由的場所,裡面的日子都一樣不好過。當然這也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懲罰,但是有幾類情況即使犯罪分子被法院判了刑也不會坐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所謂的監外執行就是對判了刑的犯罪分子由於特殊情況不將其收監而是由其社區居住地矯正機構執行。刑法26條已經對這些情況作出了規定:

首先犯罪分子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也就是說犯罪分子判處的刑罰不重,社會危險性不大,即使不再監獄執行刑罰也不會再繼續犯罪。

其次就是這些犯罪分子有特殊情況,一般都是身體原因。比如說患有嚴重疾病,要知道監獄這種地方正常人呆著都會生病,更何況重病患者呢?反過來監獄也不想讓重病號呆在裡面。不管他吧,如果有個三長兩短是要承擔責任的,管他吧也不符合實際,本來就是坐牢不可能再找個人照顧他。燙手的山芋誰也不想要,巴不得家屬趕緊把他接走。

然後就是懷孕婚姻哺乳期的婦女。這類人處於特殊時期,肩負著養育祖國的未來的重任所以法律都會網開一面。但是待這些特殊情況結束後,刑期未滿還是要回監獄繼續服刑的。


還有就是生活不能自理,監外執行不會有社會危害性。一般是指殘疾人或者精神病人,他們無法獨立在監獄生活,獄警也不可能去伺候他,所以還是讓他呆在外邊比較合適。當然這類人必須不能有社會危害性,如果他是個黑社會頭目,即使身體殘疾放出去也能指揮馬仔們繼續作惡的話,還是不能放,讓他呆在監獄最安全。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監外執行呢?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監外執行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呢?可以,也就是說即使不在監獄服刑,刑期依然計算在內。

監外執行的決定機關有哪些?如果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就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法院可以在判決時決定監外執行,並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交給執行機關。如果在監獄服刑時發現在監外執行的情形,應當有所在監獄報省一級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監外執行由居住社區的社區矯正機構執行,一般都是當地的司法所監管執行。監外執行人員需要每個星期向司法所彙報情況,且不能離開居住的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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