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唐雪反殺案,專家說法:面對正在進行的傷害,防衛人沒有退避義務!

2019-09-03     石家莊普法

2月8日,春節,正月初四。當晚23時許,唐雪參加完朋友生日聚會,朋友開車送唐雪回家。車至下街村李紅家宅外村道上時,李某湘對車進行攔截,李某湘被同行人拉開。起訴書稱,李某湘此時屬「酒醉後」。唐雪下車步行回家,李某湘上前對其進行辱罵。唐雪未理睬,繼續步行回家。因沒帶鑰匙,唐雪致電父親唐加勇開門。電話中,唐雪將李某湘辱罵一事告知父親。唐加勇帶唐雪,找李某湘理論。找到李某湘,三人交談過程中,李某湘先踹了唐加勇一腳,隨即,三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湘被朋友勸開帶回家。李某湘回家後,他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對先前事情道歉。道歉後,李某湘要求唐加勇對自己被打傷的事情給個說法。李某湘被同行人員拉回家。男子持刀砸門被90後女孩反殺 唐雪被判故意殺人網友不解持刀砸門VS帶刀反擊時間來到2月9日凌晨1時許,李某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加勇家,使用菜刀對唐家大門進行砍砸。李某湘的菜刀被勸阻朋友羅某坤搶走並丟掉。唐雪在家中聽到砸門聲,起來到廚房,拿了一把紅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準備出門查看情況。唐雪打開大門上的側門後,站在門外。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過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腳,唐雪上前與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鬥過程中,唐雪先使用紅色削皮刀與李某湘打鬥。

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雪換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揮舞。兩人被勸阻者拉開。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過程中撲倒在地。唐雪回到家中。勸阻人員上前,發現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傷。李某湘被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驗,李某湘死因系被他人用銳器致傷右胸部,傷及升主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2月10日,唐雪被永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2月25日,經檢方批准逮捕,羈押在麗江市看守所。

起訴書顯示,警方偵查終結後,於3月13日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檢方審查起訴。永勝檢方受理後,報送麗江市檢察院審查起訴。麗江市檢察院將此案交辦由永勝檢方辦理。此後,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案曾兩次退回警方補充偵查。警方均補查重報。檢方認為,唐雪與被害人李某湘發生扭打過程中,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34條,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唐雪行為具有《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處罰情節,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月27日,「麗江反殺案」當事人唐雪的家屬向記者轉述了唐雪本人關於此案的一些聲音。唐雪本人堅持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沒有想要故意傷害他,「造成這個後果也不是我希望的。我會很堅強地面對,希望法律還我一個公道。」

關於這一案件,著名刑法學家張明楷教授回答了大家關心的唐雪為什麼開門、為什麼不及時報警、帶刀出門是否合法、是否可以用刀、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等五個問題。

1.唐雪為什麼要開門?

有朋友疑惑,為什麼唐雪不選擇報案,而是出門面對。

唐雪家門不是住宅樓的門,如果是住宅樓的門,不開門外邊的人很難進來。但是唐雪家是有院子,是可能翻牆進入的,躲在家裡並不能避免危險。

更重要的是,唐雪有權利選擇不迴避。

當危險發生時,可以選擇逃跑,可以選擇退讓,但是更有權選擇與違法,做鬥爭,從而有效制止犯罪,保護自己。

唐雪認為「聽到他說要翻牆殺我全家,聽砸門的聲音,我判斷對方有工具,不像赤手空拳。因此,我去廚房拿了刀具。」

張明楷教授認為:防衛人沒有退避義務,有在現場反擊侵害者的權利,即使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明顯大於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損害,也由於防衛人所處的本質的優越地位,而不成立防衛過當。

2.唐雪為什麼不報警?

面臨危險時,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想起報警。

而且,從報警到警察到達現場,需要一段時間。這段時間,有可能危險已經發生。

更何況,報警或者求助他人,是權利而不是義務。

張明楷教授認為:不能要求被攻擊者有退避義務或者向第三者要求救助的義務。

3.唐雪有權帶刀嗎?

答案很簡單,有。

面對一個一米九的大漢,並且攜帶菜刀,狠勁砸門情況下,難不成讓唐雪赤手空拳面對?

任何人都會想到攜帶工具,威懾犯罪,制止犯罪,保護自己。

唐雪家屬表示,事發時,醉酒男子李某在凌晨1時許砸門時,唐雪認為「聽到他說要翻牆殺我全家,聽砸門的聲音,我判斷對方有工具,不像赤手空拳。因此,我去廚房拿了刀具。」

張明楷教授認為,乙與甲發生爭吵或者矛盾,甲得知乙將要對自己實施不法侵害後作了適當準備,在乙對甲實施侵害時,甲反擊造成乙受傷。這樣的案件,大多都被司法機關認定為相互鬥毆型的故意傷害罪。將正當防衛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這是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認識的一個誤區。

他認為:受到不法侵害行為攻擊的個人可以採取必要手段保全自己。

4.唐雪在對方菜刀已經被拿走情況下,可以用刀嗎?

當然可以。

如果是兩個同樣一米九的大男人相對,用刀可能不合適。

但是不要忘了,唐雪是女子,赤手空拳根本無法抵抗男子攻擊。唐雪在多處受傷,極端危險情況下,自然可以用刀保護自己。

家屬還講到,當時唐雪的上嘴唇、右膝、左膝被打腫、淤青,左膝被踹傷,唐雪認為「是他打我臉之後用腳踢的,他還踢我腹部」;衝突後當日,她上廁所時發現下體出血,「造成我例假不規律,之後2月份只來了一次例假,3、4、5月份沒有來例假,腹部的疼痛持續到3月底。」

5.唐雪防衛過當嗎?

不屬於。

唐雪在受到傷害,持刀自衛情況下,造成對方死亡,並沒有想要殺死對方故意,雖然造成死亡結果,也不屬於防衛過當。

家屬還提到,唐雪與李某發生爭執後,第一時間並未感覺到自己捅到了對方,「當時聽人喊受傷出血,我才知道對方有人受傷,不確定是不是李某。20分鐘公安就來了。直到(2月)9日晚上,我才從警方那裡知道,李某已經死亡。」

張明楷教授認為:從被侵害者或者防衛方的角度來說,由於正當防衛是通過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的,而不是在侵害結果發生之後制止不法侵害。所以,需要將正當防衛造成的實際損害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損害(危險)進行比較,而不可能僅將不法侵害已經造成的損害與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相比較。

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時,除了考慮不法侵害者的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之外,還需要考慮不法侵害者已經造成的損害,以及不法侵害者再有可能造成的損害。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sk5s9mwBJleJMoPMrvD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