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有哪些情況可以索取賠償?最常見的是這幾種!
在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很多離婚當事人會要求律師在訴訟請求中列上損害賠償的請求,而主張的原因多種多樣,比如婚內出軌、一夜情、毆打辱罵等。但司法實踐中,基於這些原因而主張的損害賠償卻並非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一、離婚時哪些情況可以索取賠償?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它不僅包括法律婚姻,還包括事實婚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以及針對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這些暴力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現為混合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是指對家庭成員在肉體上或精神惡意、暴力對待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
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時間
1、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並基於該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為被告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應當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該允許其事後提起損害賠償,但也不是無限期的,應當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另一種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未提出賠償,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無過錯方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在離婚同時要求對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必須是對方在婚內有法定過錯的情形下,若只是一般的過錯,而不屬於法定過錯,那麼離婚的時候另一方不能要求其作出賠償。
離婚財產法院會如何分割?離婚後發現對方隱匿了財產怎麼辦?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二、離婚後發現對方隱匿了財產怎麼辦?
離婚後發現對方有財產的可以重新提出訴訟,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我國法律上是明確規定了在離婚時,一方存在隱瞞財產的,可以在有效的訴訟期限內重新提出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並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綜上,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當對涉及到切身利益的情況進行分割處理,特別是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則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追究另一方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