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僑馨技術經濟聯合發展公司

2019-07-30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福建省僑馨技術經濟聯合發展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爾民與被告福建省僑馨技術經濟聯合發展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4275號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告知合議庭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等。原告起訴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蔡爾民與被告福建省僑馨技術經濟聯合發展公司於1997年3月4日簽訂的「華林商業廣場商業店鋪(商住樓)使用權轉讓合同」有效;2.被告應立即支付原告使用坐落於福建省石獅市華林商業廣場第壹層15、16號商業店鋪(商住樓)使用費,自2015年10月19日計起按每間每月3000元計算至被告實際將上述房產交還原告使用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6月30日使用費合計人民幣26.4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1月5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四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辦法官: 蔡國勝

聯繫電話:0595-88617507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sOU0Q2wB8g2yegNDv6W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