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借款擔保發生如下7種情形 擔保人可不再承擔責任

2019-09-01     南大港普法

出於朋友義氣,做了朋友的借款擔保人,朋友提出的幫助請求總無法拒絕,為了和氣往往忽略了作為借款擔保人的重重風險。

如果朋友不能償還債務,(擔保合同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人就要替朋友償還債務,甚至背上巨額債務。

但如果出現以下7種情形,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1.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2.主債雙方惡意串通,誘騙擔保人提供擔保的,不用承擔責任;

3.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不用承擔責任;

4.主債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不用承擔責任(合同中特殊約定,主合同變更為非免責條款的,擔保人不能免除責任);

5.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不用承擔責任;

6.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不用承擔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了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已轉移部分債務可不承擔責任。但對未轉移的部分債務仍應承擔責任;

7.超過擔保期限,不用承擔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不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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